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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宣传调研工作奖励制度(试行)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2-05-03浏览:2051下载125次收藏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宣传  

调研工作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的宣传、调研及信息管理,充分调动全院干警撰写宣传稿件、调研文章、简报信息的积极性,根据《宿州市基层院检察新闻宣传工作考评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成立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检察长某某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某某兼任办公室主任,某某兼任办公室常务某某为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室局内勤为办公室成员(检察宣传信息员)。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院检察宣传稿件和调研信息的文字审核、登记、投寄、统计工作;检察宣传信息员负责本院宣传稿件、调研文章、检察信息的素材提供和草拟工作,每人每月至少向办公室提供一篇有价值的信息宣传稿件,每年至少有一篇稿件在省极以上新闻媒体(含网络媒体及省院主办的《检察之光》等)发表。   

第三条  拟写检察信息及宣传稿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要真实,表达要准确,涉及案件的稿件和调研文章要经过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不得擅自发稿。   

第四条  对外宣传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第五条  对外宣传稿件、涉及案件信息的调研文章,经办公室初审后,由院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纸质稿件要加盖院印后方可投寄;使用邮件投稿的,要保存加盖院印的原件。  

第六条  信息简报拟好后,送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稿,由办公室送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七条  实行检察宣传、调研、信息奖惩制度。具体奖惩标准为:  

(一)在市院考核每篇加5分的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新华通讯社(包括《国内动态清样》、《内参选编》、《新华社每日电讯》)、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发表新闻作品 (包括消息、通讯、评论、广播、电视新闻、电视专题),凭其获得的稿费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对撰稿人按稿费的5倍或1000元予以奖励;  

(二)在市院考核每篇加3分的省级新闻媒体:《检察日报》、安徽日报、安徽人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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