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公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的思考
公安信访工作是社会治安的“晴雨表”,是社会稳定的“第一信号”,更是公安执法活动的“反光镜”、公安队伍建设的“试金石”。一个单位信访案件的多少、化解信访案件的能力,是公安队伍建设、公安业务工作以及服务群众水平的综合反映。可以说,做好新形势下的公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维护信访稳定,始终是公安机关需要不断研究的课题。
一、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及表现
从近年来信访工作实际来看,目前公安信访案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
(一)因公安机关自身原因产生的信访案件。主要表现有:一是个别基层派出所在处理伤害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时,由于执法不规范,加之调查取证不及时,导致案件久拖未结,群众久盼未果而上访。二是办案民警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到位,使群众误认为办案民警在处理上有失公正,导致上访。三是对群众报警案件没有侦破,加之回访不及时,群众不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认为公安机关侦办不力而上访。四是因公安执法引起的经济赔偿,不能及时到位,加之当事人对赔偿程序不了解,挟怨挟怒上访。
(二)因信访人自身原因引发的信访案件。主要表现有:一是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片面认为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比法律途径更有效。二是部分信访人对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不了解,导致上访。三是受害人家属对案件赔、补偿要求过高,给调解处理案件带来一定难度,导致上访。
(三)因其他外部因素引发的信访案件。主要表现有:一是当前公安信访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些情况在现有政策法规条件下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致使一些疑难信访问题长期困扰公安机关,使信访人长期上访。二是非正常上访活动大多发生在外地,会出现证据易流失、取证困难以及公安机关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客观上造成了办案难度的增加。三是信访机构、人员配置与信访任务不相适应。从目前情况看,各地信访工作力量仍然比较薄弱,信访部门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职能繁杂,人员少,工作上力不从心。
二、做好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的对策
(一)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公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的思考
本文2012-05-02 18:20:04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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