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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疆地区的非法宗教活动及其遏制和预防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04-20浏览:2279下载229次收藏

目前新疆地区的非法宗教活动及其遏制和预防  

   2o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新疆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中发【19%」7号文件精神,坚决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势力,依法
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一度泛滥成灾的非法宗教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维护了新疆地区的社会稳定,保证了新疆地区各项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但至今有一些人对中央提出的“影响当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论断理解不深,对非法宗教活动制止不力,使
一些地方的社会稳定问题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当前我区的非法宗教活动进行探讨。
   一、正确理解和认识“非法宗教活动”“合法”、“非法”和“违法”三个词都是法律用语。
   “合法”就是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非法”和“违法”基本同义,就是指不履行法律义务或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但“违法”比“非法”更明确、更具体;“违法”用肯定形式表述,“非法”用否定形式表述。因此,“非法”的含义要比“违法”更宽泛。
    就宗教活动而言,“非法宗教活动”是相对于合法宗教活动而言的。正确区分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标准只能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为依
据。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规,构成非法宗教活动有四个基本条件:(l)这种活动没有法律依据;(2)不在依法登记的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认可的宗教活动场所或按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3)宗教活动不按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进行;(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宗教活动没有合法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总之一句话,非法宗教活动”就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或没有法律依据的宗教活动。
   当前,我区的非法宗教活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一些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法或法制观念淡薄而进行的一般性的非法宗教活动,如乱建寺庙、唆使一些教徒不领结婚证以“念尼卡”形式结婚或以“三个塔拉克”形式离婚等。这类非法宗教活动往往直接违反除《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外的国
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出版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宗教场所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关于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等,一般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依照有关法律加以制止。第二类是利用宗教从事的非法活动。这类非法活动既然是“利用宗教”,往往含有某种不正当目的。在现实表现上除了违反上述各项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外,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如果这类非法活动不及时加以制止,它的大量蔓延会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也极易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发展成利用宗教从事的犯罪活动。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时,除按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加以制止外,还要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当前,构成影响新疆社会稳定主要危险的非法宗教活动,主要是指第二类利用宗教从事的非法活动。这类非法活动从20世纪so年代中期开始到9o年代中后期在新疆泛滥,不少已经被民族分裂分子所操纵和利用。因此,从理论上说,非法宗教活动虽不包含利用宗教从事的犯罪活动,但并不完全排除这类非法活动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打着宗
教旗号进行的犯罪活动。在现实中,这类利用宗教从事的非法活动往往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相互交织。这类非法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从事的犯罪活动的区别仅在于:前者还没有触犯刑律,参加者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而不负刑事责任;而后者除按相关法律和条例处罚外,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贵任,不能以罚代刑。两者的性质不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不同。大量事实说明,我区发生的许多利用宗教从事的犯罪活动,起初都是以利用宗教从事非法活动的面貌出现的,后来逐渐暴露演化为犯罪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只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止了利用宗教从事的非法活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企图利用宗教进行犯罪活动的图谋也就难以实现。
    有人说,既然直接危害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是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那么,我们只要制止这种形式的非法活动就行了,对一般性非法活动可以加
以容忍或不予追究。这种说法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一是利用宗教从事的非法活动在现实中往往和一般性非法宗教活动交织在一起。同一件事,如私办地下经文班(点),对少数开办人来说是在利用宗教从事非法活动,而对一般参加者来说却是在从事一般性非法宗教活动。二是是否“利用宗教”只是个人主观目的,无法直接感知,从外部表现形式看两类活动都具有超出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特征。三是一般性的非法宗教活动由于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被少数人利用,转化为利用宗教从事的非法活动。
   因此,在具体管理宗教事务的实践中,我们不必急于首先搞清每个人的主观目的,只要超出法律范围之外,我们都要依法加以制止,在制止基础上再看后面是否有人在利用或操纵。这样,既可以防止有人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也可以防止有人利用宗教从事犯罪活动。
   当前,我区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认识误区在于:一是以凝固的观点看待各种非法宗教活动形式,看不到在一定条件下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转化的可能,特别是对民族分裂主义利用非法宗教活动呈现出的复杂性认识不清,放松必要的警惕性;二是搞不清各种不同形式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界限,因而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三是对非法宗教活动,特别是利用宗教所从事的非法活动的危害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中不能很好地“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去依法管理,往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思想工作简单化,还会引发一些新矛盾。
二、我区目前非法宗教活动的表现和危害
   20世纪so年代中期以来我区非法宗教活动的长期泛滥,为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进行分裂活动提供温床和土壤,干扰了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损害了宗教本身的社会声誉。这些非法宗教活动在各宗教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以存在于伊斯兰教的非法宗教活动最为突出。主要表现有:私办地下经文班(点),私带地下学经人员;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跨清真寺讲经;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印刷和销售非法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干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扩大信仰差别,制造各宗教或教派矛盾;成立非法宗教组织或团伙,非法进行“宜教”活动;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滥建和豪华装修清真寺;不依传统仪规从事宗教活动,鼓吹煽动无序朝觑热;恢复封建宗教特权和宗教课税;鼓吹煽动妇女戴面纱、蒙面;接受国外宗教组织指令,干扰独立自办原则的贯彻,等等。
   各种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内容上看,都以前两种表现,即私办地下经文班(点)、私带地下学经人员和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不仅直接危害社会稳定,而且危害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其他的多种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也常常与这两种形式相结合或在这两种形式中表现得最为突出。据统计,喀什、和田和阿克苏地区2o世纪so年代以来发生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事件高达9以x)多起,其中尤以利用宗教干预教育最多。19%年6月到2以x)年6月,仅喀什地区地下学经人员增加了8.84倍,年均增长2.5倍,其中不少是学龄前儿童,8o%是在校学生,极大地危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这些私办地下讲经点,教经者由于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和目的,所培养的地下学经人员总体上素质十分低下,特别是政治素质更差。发生的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等事件中的骨干分子,不少是地下学经人员,其中有些还成为新生的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年来,喀什地区破获的100多起反动组织和团伙共计粼刀余人,全部是地下经文班的学员。1卯8年,南疆三地州被查处的经过登记的地下学经人员1320人,其中892人不同程度地犯有与民族分裂活动有关的犯罪活动。这说明,只要不对私办地下经文班(点)和未经批准私带地下学经人员加以制止,就会不断地从其中滋生出从事法宗教活动的骨干分子,甚至新生“三股势力”的接人,就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更大的危害。
   三、当前我区非法宗教活动的特征
   当前,我区非法宗教活动的特点可以从多角度加以分析和把握。
   1.从时间上看,非法宗教活动持续时间长。作为影响新疆社会稳定主要危险的非法宗教活动形于2o世纪so年代中期,近2o年从未间断。1997年后,我区在重点地区连续多年实行集中整治,非法宗教活动势头大大减弱,但仍时有发生。私办地下经文班(点)在有些地方还出现更加隐秘化、分散化,甚至教学手段向电器化方向发展的特征。
   2.从形式上看,非法宗教活动表现形式多样。
   许多形式是过去没有过的,有不少活动完全超出了非法宗教活动的范围,有向利用宗教进行犯罪活动演化的趋势。
   3.从范围和规模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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