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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2-03-04浏览:2361下载189次收藏

关于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为了公正、及时、规范处理各类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林区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家《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处林权纠纷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森林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妥善调处林权纠纷,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的原则。处理林权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  

2、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既客观看待当时的历史条件,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稳妥处理林权纠纷。  

3、坚持主动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林权纠纷双方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从大处着眼,互谅互让,通过主动协商解决问题。  

4、坚持注重调解、公开公正的原则。林权纠纷处理工作要以调解为主、处理为辅,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做到客观公正、诚信办事、公开处理。通过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依照林业部1996年发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向林权纠纷处理机构(镇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和县林权管理中心)申请处理。  

5、坚持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处理林权纠纷要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有利于促进群众生产发展和收入增加的原则。  

6、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林权纠纷;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应当先由镇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调解。  

7、坚持有利于社会和谐和安定团结的原则。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处理。纠纷未处理前,不得确权颁证,不得进行流转,不得在有纠纷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处林权纠纷的程序和依据  

(一)调处林权纠纷的程序  

1、林权纠纷发生后,经主动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备案。经主动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照林业部1996年发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林权纠纷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2、申请处理林权纠纷,当事人应当向林权纠纷处理机构提交《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林权纠纷处理机构收到当事人《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后,应及时组织调查。  

申请处理林权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均负有举证责任;林权纠纷处理机构负有调查核实责任;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林权纠纷处理机构调查核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林权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山林进行现场勘查,做好现场勘查笔录;并根据需要绘制争议的山林示意图,由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3、林权纠纷处理机构组织当事人对所有证据质证,并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制作《林权纠纷调解书》;《林权纠纷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调解人员分别签字(盖章),并加盖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林权纠纷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确认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认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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