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
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
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1〕240号)、《云南省公安厅、农业厅关于做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公交〔20012〕15号)的要求,楚雄州公安局、楚雄州农业局决定从2012年3月1起在全州十县市推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现在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拖拉机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楚雄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州公安局李发富副局长任组长、州农业局何平副局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靳昌支队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任源政委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 任办公室主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谷孝云大队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吴顺文科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宣科范丽萍科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财务科汪兵科长、州农业局农机化管理科李增华科长、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滕开荣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州交警支队推丘办、秩序科、法宣科、事故科和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抽调人员组成,在州公安交警支队挂牌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推行试点的十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
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是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突破,是我州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创建“平安楚雄”、构建和谐社会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走“综合治理”之路的客观要求,也是关注民生、关注“三农”的具体体现。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和农业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决定》精神,统一认识,真抓实干,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监管试点工作的领导,不断探索长效合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内容,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要求”的标准,全力以赴抓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三、明确工作重点,按委托要求做好试点工作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全州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要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责任相当”的原则,明确监管范围和权限,严格按照《办法》、《方案》和(公交〔2007〕188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确定具体的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培训、核发《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2)检查指导试点县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3)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农机监理部门,取消其监管资格。
(4)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义务
(1)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
(2)承担委托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3)积极研究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
(三)农机监理部门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行使委托监管范围内的执法权限。
(2)规范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执法行为。
(3)提出加强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2、义务
(1)在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内进行执法活动。
(2)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改进意见。
(四)委托监管范围
委托监管范围原则上是本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
(五)委托监管权限
l、检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
2、检测拖拉机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含量。
3、依法收缴拖拉机非法装置。
4、根据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轻重情况,依法对驾驶人实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5、处理适用简易程序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拖拉机单方交通事故、协助处理涉及拖拉机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四、实施时间及程序
为切实抓好全州拖拉机道路安全监管,试点工作分4个阶段实施:2012年2月5日至20日为试点筹备启动阶段;2012年2月21日至29日为培训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和宣传工作阶段;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为试点阶段;2013年3月15日至31日为考评总结阶段。
(一)农机监理人员上道路实施监管前的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共同组织。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指派法制、事故、秩序方面业务熟悉、责任人强的人员担任培训授课任务,培训内容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本文2012-02-28 17:03:32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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