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人社局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行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全市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指导原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费用收支情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全市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探索机制、规范服务、组织动员、广泛宣传,确保全市农村居民积极主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从整体上提高农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与,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体现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严格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原则;
(五)保障弱势人群基本医疗的原则;
(六)参合农民享受同等权利的原则;
(七)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
四、组织管理
为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我市成立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社局、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研室,市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卫生局、食药监局、计生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分管领导以及三名村民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断完善资金管理方案和审计监督制度,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人管理。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局长兼任,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街道办事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同时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办事处, 由街道办事处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监督;按照规定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街道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街道办事处的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工作,每月向市合管办上报工作量化表、参合群众和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相关资料,做好街道办事处参合群众的医疗补偿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参合对象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参合对象。凡具有我市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学习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参合人员的权力。享受基本医疗、预防和保健服务;按规定报销基本医药费;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三)参合人员的义务。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预防和保健工作。
六、具体办法
(一)基金筹集、分配和管理
1.基金筹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基金。
筹资标准为每人290元,其中:中央补助156元,xx市补助74元,街道办事处补助10元,个人缴纳5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款由各街道统一筹集,60岁以上农村党员、符合民政和计生各类补助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计生局缴纳。所筹资金和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于11月5日前划拨到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2.基金分配。筹集资金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取风险基金(累计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后,其余部分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补偿,用于门诊统筹减免的资金不高于20%,用于住院补偿的资金不低于80%,结余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医疗补偿。
3.基金管理。筹资期间,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各村民小组负责收取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并出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造册登记上报到各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收齐个人筹资款后统一存入各街道办事处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划到市财政局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各级补助资金、利息及社会捐助资金直接划拨进入市财政局合作医疗专用账户。
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要认真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降低资金沉淀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由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垫付,经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划拨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减免报销违规资金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根据《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社会各组织团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经费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补偿,或按捐资要求使用。
(二)补偿办法
1.补偿模式:建立住院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模式。
2.补偿范围:统筹减免参合农民的部分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住院医药费。
3.住院统筹补偿: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设置相应的补偿起付线、比例和封顶线进行补偿。起付线为卫生院100元、xx市级300元、xx市级500元、省级600元;补偿比例为卫生院80%、xx市级70% 、xx市级55%、省级50% ;参合人员全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10万元。对持有市民政局颁发的《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参合人员,报销时可免除住院起付线。
4.门诊统筹补偿:在卫生室、卫生院和市中医院就诊时,门诊费在规定补偿范围内按40%给予减免,每人每年门诊统筹补偿最高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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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本文2012-02-27 21:43:55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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