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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三八红旗手标兵先进事迹

栏目:事迹材料发布:2012-02-11浏览:2953下载184次收藏

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三八红旗手标兵先进事迹

    也许大家在电影小说中看到过这样的情节:一次平常的邻里矛盾,引发一起重大的汽油烧伤案件。被害人从此面目全非,活动受损,而法医鉴定只是轻伤害;一次普通的问案提讯,一个简单的动作,却让主诉检察官查出了案中案;不漏过蛛丝马迹。经过一次次调查取证,案中案改变定性后又追诉两人。这不是小说电影,也不是凭空杜撰的故事,这就是2002年xxx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xxx承办的伤害案件。一、两次鉴定改变结论,被害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有位哲人曾经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发现”。2002年10月26日xxx接手了一起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其与被害人周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2002年8月25日王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再一次发生口角后,从家中拿出一桶汽油,向被害人身上泼洒,并用打火机引燃,导致被害人面颈、前胸、双肩及右上肢烧伤,其伤情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轻伤害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刚接手此案时,xxx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件普通的伤害案件。在审阅案卷中,她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书这样写道:被害人脸、颈、臂烧伤面积达25%,深Ⅱ度,鉴定结论:轻伤(上限)。看着这张鉴定xxx不由产生了疑问,因为根据人体重伤标准“特殊部位(如面部)的深Ⅱ度烧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的,即构成重伤。如此烧伤没有影响被害人的外形和功能吗?被害人的伤势究竟如何?带着疑问,本着对受害人负责的精神,她与书记员找到被害人住处。由于怕伤口变形,被害人的面部包裹在层层纱布之间,当被害人将那层层纱布取下时,一刹那,xxx的心猛烈地震颤了。那是怎样的一张脸呀!整个面部成紫红色,已经没有了表皮。被害人的颈部不能转动,手臂也无法抬到以前的高度。作为一名检察官,维护的是公平与正义,其行为不仅仅影响着个人形象,更影响着群众对法律正义,对检察官职业的认知和评价。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检察官的权利和责任。想到这些,xxx决定向领导汇报,一定要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为了重新鉴定顺利进行,她到304医院重新调取了病历。2002年11月14日,她二次来到被害人家中,带被害人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重新鉴定。从市检回来不久,被害人的老伴董某某手捧一面 绣着“人民的好公仆,法律的好卫士”的锦旗,来到了xxx检察院,他激动地说:“感谢检察院为我所做的一切,不管鉴定结论如何,我们都满意,尽管我们生活很困难,但是我们还是花了150元钱,订做了这面锦旗,因为你们的热情服务,让我们感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呀”!2002年11月25日鉴定结论出来,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重伤,由轻伤上限到重伤,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能面对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鉴定出来,案件还不能起诉,因为被告人王某某用汽油烧伤他人,应属于手段特别残忍,如果被害人的伤情构成严重伤残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则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是否构成严重伤残对于被害人的量刑及受偿幅度有相当大的影响。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xxx再次与被害人联系,做为承办人的她十分了解被害人的处境,王某某根本无法支付医药费。于是她主动与被害人的单位取得联系,单位领导激动的说:“这本来应该是我们管的事,我们愿意先为周某某垫付一定的医药费”。2002年1月伤残鉴定结果出来。结论为伤残程度四级,属于严重伤残。据此xxx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3月13日x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3年。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中央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做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二、顺藤深挖案中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官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上,而且还要体现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     
    2002年11月11日,xxx依法提讯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审中她发现王某某始终捂着肚子,没精打采。经追问得知,在其故意伤害案件移送起诉前,曾在看守所内遭到在押人员武某某、刘某某、王某三人的殴打,并已被区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但公安机关未做处理。一名检察官应有的职业敏感,使xxx意识到可能又牵扯到一起犯罪。于是,她就王某某被殴打一情况详细制作了笔录,并立即向主管检察长做了汇报,当日即将线索移交到本院监所处督导核查。在检察院的监督下,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003年2月28日xxx分局将殴打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件还没有开庭,xxx又承办了该起案中案。三、改变定性,追诉两人,全面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xxx清楚地记得王某某是被三人所殴打致伤,而分局却移送了一名犯罪嫌疑人。带着疑问,她审查了案件,发现事实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xxx区看守所208监室因打扫卫生与在王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在同一监室的武某某指使下与另一在押的罪犯王某三人共同对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多处受伤并致左第八肋骨骨折,后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此时的王某某戏剧性的由被告人变成了被害人。xxx想,当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义不容辞、伸张正义,那么,当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道我们可以不分曲直,不主持公道吗?此案何定性?案件的定性不仅仅关系到案件的质量,更关系的是被告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为什么不定破坏监管秩序?分局的承办人答复:“王某某的伤是刘某某直接造成的,刘某某是伤害故意,不存在破坏监管秩序的故意。”经过分析研究,xxx认为:在押的已决犯武某某、刘某某、王某三人,虽然具有伤害故意、实施了伤害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但从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场所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看,更适用于破坏监管秩序罪,本案属于一种竞合关系,而且适用破坏监管秩序罪更准确。北京市公安局xxx分局并未将武某某、王某移送审查起诉应属定性不准,存在漏犯。查清事实后,她向主管领导作了详细的汇报后,向侦查机关发出了追诉建议。2003年3月26日xxx区人民检察院院将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某、王某以破坏监管秩序罪提起公诉,xxx区人民法院以该罪对三被告处以有期徒刑。当王某某得知检察机关追诉了两名犯罪嫌疑人时,他讲到:“检察机关给我做了主,司法是公正的,我虽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我服,我要好好服刑,争取早日出去”。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就此办结了,由于主诉检察官xxx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才使此案达到了:被害人满意、被告人认罪、侦查机关服气、审判机关认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夸赞,社会一致好评的效果。 何妨“悄立市桥人不知”,只因“心底无私天地宽”,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一名首都的检察官,xxx在平凡的岗位上,维护着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实现着她人生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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