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
作者:李林
社会管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政府各个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行各业共同参与;需要采取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道德的、纪律和行业规范的以及思想教育等各种方式方法,尤其需要在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的范围内进行。这其中,法治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方式。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含义,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通过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人民以及由人民构成的各种社会主体,既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也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体。尽管社会管理过程中必然要涉及人民群众,涉及各个具体的公民和个人,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都既不是依法治国的客体,不能把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也不是社会管理的客体,不能把社会管理演变为“整人治民”。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依据。尽管国家提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鼓励法律规范与社会习俗相结合,倡导各种行为规范共同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管理过程中,在严格执法、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尚未成为人们的工作习惯和生活方式的时候,宪法和法律等法律规范作为人们社会行为的低度标准,仍然居于优先实施的地位,是社会管理的根本依据和重要方式。在法治视野下,社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能不能管、谁来管、怎样管、管什么,等等,都应当有法律规范的依据,都应当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进行。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决反对人治,反对削弱甚至违反法治的所谓“创新”。法治意义上的“管理”,主要是指治理、(狭义的)管理、服务、协调、处置、奖励、惩罚等,决不能把对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简单地等同于惩治和处罚。
加强社会管理应当树立正确的“维稳观”。“稳定压倒一切”,维稳是硬任务,这无疑是符合国情的正确判断。但是,为什么现在维稳陷入了“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孙立平教授认为,这与事实上已经形成的僵硬的稳定观有极大的关系。我们社会为了这种稳定的思维定式,正在付出日益高昂的代价。改革前的几十年,我们对阶级斗争的状态估计过重;现在,有些官员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估计过重,以致形成了“僵硬的稳定思维”。孙教授提出,维稳需要新思维。现有稳定思维的最大误区之一,是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在这一维稳模式下,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在一些地方成了相当普遍的做法。结果是不仅治标不治本,反而起到了维护既有利益格局的作用,甚至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损害。
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是判断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依据。如果离开法律的标准和依据,脱离法治的程序和制度,放弃司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终局性机制,实行少数人或者个别人说了算的人治,坚持“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奉或者推崇“小
法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
本文2012-01-30 07:39:20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03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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