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情会商机制改革迫在眉睫——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感想
按照课程安排,我先后认真学习了“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防震减灾法解读”等课程,并在中国地震局干部教育网络学院在线学习了有关依法行政的课件,通过学习增强了推进法制型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认识到震情会商机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
一、震情会商机制改革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由此可见,《防震减灾法》对召开震情会商会、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以及上报做出了明确规定。
我们都知道依法行政是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的要求。从国家要求依法行政的内涵看,它包含着法律保留、法律优先、职权法定、依据法律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相统一等内容。而依据法律职责和职权相统一,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职权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既不能放弃,更必须严格行使。行政主体在享有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行政职权将会削弱或膨胀。有的行政机关把职权等同于公民的权利,愿意行使就行使,不愿行使就搁置,这些都是行政职权的滥用。行政职责则要求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务,不得失职;必须遵守权限,不得越权。违法施政应当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追究和人民群众的指控。所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依据法律,保证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体现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不依法行使职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依法行政以及防震减灾法的有关条款,我们形成的震情会商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
二、震情会商机制的现状
当前省局的震
震情会商机制改革迫在眉睫——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感想
本文2012-01-30 07:39:19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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