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保人社字[2011]154号)文件的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局申报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对象包括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并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即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数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动用工年审核算工资总额和办理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落实再就业政策及各项社会保险福利的基本依据。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需出具劳动用工备案证明,证明材料或复印件交业务受理部门留存。
对于没有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单位、档案中没有《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的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从2011年4月1日起,均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应.及时受理,材料齐全的当日予以办结。
第七条 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第八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初次备案。用人单位在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3)职
县人社局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本文2012-01-09 10:42:31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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