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林地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评估是关系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顺利纳入建设轨道的必要程序。也是关系到被征用、占用方切身利益的根本所在。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公正公平的评估标准成为编制符合现实的评估报告的基础。
然而在多年的征用、占用林地评估工作中,对现行的《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的执行中却经常感觉到力不从心。陈旧的评估体系和陈旧的评估标准经常使评估工作无法取得令各方信服的评估结果。
主要原因是现行评估依据无法代表当前形式下征用、占用林地的真实价值。没有一套完善的市场机制与评估标准来进行符合市场规律和科学规律评判。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林地补偿费计算标准陈旧,无法与当前市场衔接。
根据《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征占用成林地,按照征、占用该林地时林木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的四倍至五倍计算;征、占用天然幼林和灌木林地,按照林木生长状况,以每亩200元至400元计算;征占用人工幼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倍费的四倍计算;征、占用果园地按照盛果期产量价值六倍计算;征、占用苗圃地,按照临近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计算。
该规定自1994年4月1日经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财政厅晋价[1994]第32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过以来,时间跨越了整整十五年,社会物价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升,然而该暂行办法却一直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目前,在进行林地评估过程中,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林地补偿评估时很难执行下去。十五年来。耕地补偿标准已经从以往的十倍调整到接近三十倍,而经济林、苗圃地等高投入的林地的补偿标准都没有超过年平均收益的六倍。林地与耕地补偿标准的差异一方面打击了林农继续植树造林改善环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较低的补偿标准形成的林农利益受损也严重的影响了各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建设的进度。
第二、评估体系与当前形式不符,评估标准执行缺乏说服力。
在十五年间,林业和林地的经营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林业工作的职能从过去单一的植树造林、木材生产向生态保护和生态重建转变。特别是2000年开始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后,大规模经营性的林木采伐已经全面禁止。因此林地的价值已经不能用林地内林木蓄积量的价格来进行衡量。单纯的依靠林地内林木的蓄积量来衡量林地的价值已经不符合客观实际。特别是对于一些生态脆弱区域,林地的木材蓄积量已经不能成为衡量区域林地价值的杠杆。例如在晋西北大面积存在的杨树矮林(杨树小老树)。这些杨树矮林生长在贫瘠、盐碱的土地上,在历经五十余年的风雨之后,每公顷的蓄积量保存不足45立方米。若单纯的按照林木蓄积量价值计算林地价格,每公顷林地的价值不超过18万元,亩均不足1.2万元。这与杨树矮林几十年来抗击晋西北风沙蔓延,缓解土地荒漠化进程和保护京津地区生态环境、降解当地土地荒漠化、盐碱化进程立下的汗马功劳不能相适应。因此说单纯的依靠林木蓄积来衡量林地的价值已经与当前的林业形式不符。
科学合理的对《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已经成为林业工作的迫切使命和当务之急。新的林地评估标准应该在旧的评估体系上作出系统的修正,制定切实、科学又能实际操作的新的规范。
经过几年来征用、占用林地评估工作的实践,在新的林地评估体系中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加以重视。
第一、林地评估是一个动态的价值表述,应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机制,林地林木的价格和补偿系数的制定,应该结合不同地域范围内市场规律的走向。结合不同地域范围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作出不同的表述。不能单一的采用平均价格来衡量计算指数。
第二、把林地的生态效能纳入新的补偿标准考虑范围。对生态脆弱区和荒漠化重灾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林地指定全新的补偿标准。摈弃过去单一的采取林木蓄积量结合木材市场价格的单一办法。多方面论证,多渠道沟通,制定出切合当前林业形式,符合当前林地生态效能的更科学的林地价值标准体系。
第三、对于国家各类生态项目建设区域内的林地,在计算林地补偿费用的同时,应该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对该项目前期用于营造林投入的资金计算纳入新的补偿标准。如退耕还林工程。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条例》国家每年给予退耕户亩均约180元的钱粮直补,这一惠民政策已经执行了八年,而且新的一轮补偿已经通过,正在纳入资金预算。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条例》有关规定,退耕还林工程必须保证占补平衡。而林地被征用、占用以后异地造林时,异地造林户无法保证是原始造林户,而新的造林户已经无法再享受退耕还林条理中规定的两轮补偿。而这一部分补偿费用应该计算进入征地方补偿费用中。
第三、对于各类特种用途林,如生态保护区、母树林保护区和用于科研项目的林地。在《暂行办法》中应该给予特别说明,按照其不同的功能制定适宜其价值的补偿办法。
第四、对于一般性林地,特别是地方性造林工程,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该参照地方行业系统在营造林工程中投入和林地生长状况制定相应的补偿办法。
第四、对于灌木林地,应该根据灌木生长起源及生长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分,对于人工灌木林应该按照人工未成林地标准进行补偿计算。对于经济类灌木林地,应该参照经济类作物的补偿办法进行计算。对于国家规定的特别灌木林,应该参照重点生态脆弱区林地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第五、对于宜林地应该参照土地补偿标准中荒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标准进行定价。
尽早完善和修正《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是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百姓福祉的大事。需要我们以与时俱进的眼光和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严肃对待。尽早尽快形成一套科学、可行、严谨的评估标准,才能更好的为林业事业发展把好关,为国家利益和民生福祉做贡献。
山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园林规划室 张月友
然而在多年的征用、占用林地评估工作中,对现行的《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的执行中却经常感觉到力不从心。陈旧的评估体系和陈旧的评估标准经常使评估工作无法取得令各方信服的评估结果。
主要原因是现行评估依据无法代表当前形式下征用、占用林地的真实价值。没有一套完善的市场机制与评估标准来进行符合市场规律和科学规律评判。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林地补偿费计算标准陈旧,无法与当前市场衔接。
根据《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征占用成林地,按照征、占用该林地时林木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的四倍至五倍计算;征、占用天然幼林和灌木林地,按照林木生长状况,以每亩200元至400元计算;征占用人工幼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倍费的四倍计算;征、占用果园地按照盛果期产量价值六倍计算;征、占用苗圃地,按照临近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计算。
该规定自1994年4月1日经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财政厅晋价[1994]第32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过以来,时间跨越了整整十五年,社会物价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升,然而该暂行办法却一直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目前,在进行林地评估过程中,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林地补偿评估时很难执行下去。十五年来。耕地补偿标准已经从以往的十倍调整到接近三十倍,而经济林、苗圃地等高投入的林地的补偿标准都没有超过年平均收益的六倍。林地与耕地补偿标准的差异一方面打击了林农继续植树造林改善环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较低的补偿标准形成的林农利益受损也严重的影响了各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建设的进度。
第二、评估体系与当前形式不符,评估标准执行缺乏说服力。
在十五年间,林业和林地的经营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林业工作的职能从过去单一的植树造林、木材生产向生态保护和生态重建转变。特别是2000年开始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后,大规模经营性的林木采伐已经全面禁止。因此林地的价值已经不能用林地内林木蓄积量的价格来进行衡量。单纯的依靠林地内林木的蓄积量来衡量林地的价值已经不符合客观实际。特别是对于一些生态脆弱区域,林地的木材蓄积量已经不能成为衡量区域林地价值的杠杆。例如在晋西北大面积存在的杨树矮林(杨树小老树)。这些杨树矮林生长在贫瘠、盐碱的土地上,在历经五十余年的风雨之后,每公顷的蓄积量保存不足45立方米。若单纯的按照林木蓄积量价值计算林地价格,每公顷林地的价值不超过18万元,亩均不足1.2万元。这与杨树矮林几十年来抗击晋西北风沙蔓延,缓解土地荒漠化进程和保护京津地区生态环境、降解当地土地荒漠化、盐碱化进程立下的汗马功劳不能相适应。因此说单纯的依靠林木蓄积来衡量林地的价值已经与当前的林业形式不符。
科学合理的对《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已经成为林业工作的迫切使命和当务之急。新的林地评估标准应该在旧的评估体系上作出系统的修正,制定切实、科学又能实际操作的新的规范。
经过几年来征用、占用林地评估工作的实践,在新的林地评估体系中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加以重视。
第一、林地评估是一个动态的价值表述,应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机制,林地林木的价格和补偿系数的制定,应该结合不同地域范围内市场规律的走向。结合不同地域范围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作出不同的表述。不能单一的采用平均价格来衡量计算指数。
第二、把林地的生态效能纳入新的补偿标准考虑范围。对生态脆弱区和荒漠化重灾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林地指定全新的补偿标准。摈弃过去单一的采取林木蓄积量结合木材市场价格的单一办法。多方面论证,多渠道沟通,制定出切合当前林业形式,符合当前林地生态效能的更科学的林地价值标准体系。
第三、对于国家各类生态项目建设区域内的林地,在计算林地补偿费用的同时,应该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对该项目前期用于营造林投入的资金计算纳入新的补偿标准。如退耕还林工程。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条例》国家每年给予退耕户亩均约180元的钱粮直补,这一惠民政策已经执行了八年,而且新的一轮补偿已经通过,正在纳入资金预算。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条例》有关规定,退耕还林工程必须保证占补平衡。而林地被征用、占用以后异地造林时,异地造林户无法保证是原始造林户,而新的造林户已经无法再享受退耕还林条理中规定的两轮补偿。而这一部分补偿费用应该计算进入征地方补偿费用中。
第三、对于各类特种用途林,如生态保护区、母树林保护区和用于科研项目的林地。在《暂行办法》中应该给予特别说明,按照其不同的功能制定适宜其价值的补偿办法。
第四、对于一般性林地,特别是地方性造林工程,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该参照地方行业系统在营造林工程中投入和林地生长状况制定相应的补偿办法。
第四、对于灌木林地,应该根据灌木生长起源及生长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分,对于人工灌木林应该按照人工未成林地标准进行补偿计算。对于经济类灌木林地,应该参照经济类作物的补偿办法进行计算。对于国家规定的特别灌木林,应该参照重点生态脆弱区林地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第五、对于宜林地应该参照土地补偿标准中荒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标准进行定价。
尽早完善和修正《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是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百姓福祉的大事。需要我们以与时俱进的眼光和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严肃对待。尽早尽快形成一套科学、可行、严谨的评估标准,才能更好的为林业事业发展把好关,为国家利益和民生福祉做贡献。
山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园林规划室 张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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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2-01-08 09:57:13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02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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