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依法治村
如何加强依法治村
一、依法治村的重要性
目前,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的发展已开始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但是,农村中大量违法现象的存在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的为非作歹,直接威胁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要建立市场经济就必须依法治国、治省、治县、治乡、治村。而依法治村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这是因为:
( 一)依法治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当前,由于没有牢固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有些地方出现名义上是搞市场经济,而实际上还是按计划经济的老观念、老办法办事,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具体经济活动,靠长官意志直接调控市场化经济关系,以土政策、批条子等方法代替法律,随意侵犯群众利益,伤害了群众的积极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搞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推行依法治村的进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搞好依法治村。
(二)依法治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由于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相应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项法律法规不配套,加上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因而市场出现了’持权经商、赌权经商、垄权经商、弄权经商”等商不成商的怪现象,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依法治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尽快制订落实以经营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自愿、公平、等价、实诚为基础的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还要制订以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在依法治村中,除按照这些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有关政策,联系本村实施制订依法自治章程,以便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从而做到按章规范行为,使村里的生产经营、社会生活步入法治轨道。
(三)依法治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又是社会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外界环境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自愿、公平、等价、诚实的市场秩序。没有公平竞争安定的社会环境,经商者的生命财产就没有保障。我国农村范围广阔,村村都依法治村,个个守法经营,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依法治村的含义和内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治村就是要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依法进则,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治村的实质和核心是村民自治,其主要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三、依法治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二是如何真正落实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当家作主,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执力的增长,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后者表尢为突出。一方面村民参与自治的激情高涨,另一方面就如何将自治的核心——“四项民主”落到实处,又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手段,使这对矛盾成为农村社会和民主进行了的又一新热点问题。
(一)农村民主自治的特点——非民主行为的责任问题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后,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的权力、自然力和地位,村民自治的程序化规定更加明确,民主自治逐渐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村民自治中深层次的问题不断涌现,特别是村委会成员的非民主行业毋须承担责任造成较严惩的后果,使“四项民主”建设面临严峻的考验,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阶段性的危机。一是民主选举名不符实。民主选举是“四项民主”的基础,是村民自治的基石,更是村民自治的源头,一部分经济发达的村,在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选举过程出现了威胁、利诱、送礼、宴请选民、买卖选票等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发生暴力参选的情况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面临土地开发的村,80%以上出现了上述情况且竞选人花费的金额少者千元,多者上万元!!一个村的候选人之间由于竞争激烈,担心费用过大,则通过中间人出面调解,由一方候选人付给别一方一些好处费,而接受的一方则以在选举中保持沉默的方式,放弃竞争,凡此种种,举不胜举。尽管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这种选举一经查实,就宣布无效,且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但由于此类案件涉及面广,且隐蔽性强,难以查处。况且,现实中受查处者又寥寥无几,此风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开同虚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中的主要事务和重大决策是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令人踞的是,违规决策、违规管理者比皆是,很多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乱决策、乱开支乱管理的“三乱”现象。
(三)建立村官责任制度——解决非民主行为的有力措施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项民主,民主选举是前提基础,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是目的,而民主监督则是保证这一制度得以实现的有效手段。在整个监督程序的设计中,最终是如何落实对违反前三项民主行为的惩处问题,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这是整套监督程序是否具有生命力的实际意义的最关键一环。行为的功效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非民主行为的否定,即宣布该行为无效使事物恢复、保持原来的状态;二是在认定该行为无效的同时,必须使因这一无效行为给村集体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后者是对前者的保障,没有了后者,行为人的非迟到行为就得不到应有惩戒,心理压力也近乎为零,村官面对各种诱惑,自然会放纵‘为非“的心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中重要的事务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且,各地地在探索的过程也纷纷规定了一些民主监督的制度但为什么自治中的非民主行为反而愈演愈烈,大有无法阻遏之势,其原因就是民主监督不到位。这样不仅在客观上怂恿了村官的“为非”心理,而且使民主监督推动了存在的意义。民主监督的非刚性化,造成了四项民主事非民主因素的恶性循环,几届村民自治的实践,已经铁的事实证明这一可悲内在的自治逻辑。而这一逻辑的源头正是村官的责任问题。
(三)强化村官责任,走出村民自治“围城”
当前,村级主一治理的一个突出的矛盾是自治不能,法治不得。一方面,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一些自治的原则制度但由于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局限,体现自治实质内容“四项民主”的法律保障却非常软化;另一方面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又又苦于无其它的手段和形式依靠人性本良的自律之说又让现实的铁拳击得粉碎,村民自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要使村民自治走走“围城”,必须寻求一条即能激发村民参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热情和积极性,又能使真正体现“四项民主”的行为有一种刚性的手段保障。只有这样,村民自治才能符合立法的初衷,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并得以良性发展。自治与法治的结合是村民民主民主自治的必由之路。那么这二者之间在实践中的结合点何在,我认为,在全面落实村官责任的同时,给村民自治章程以法律的保障正是解决现行村民自治中难题的一个最佳方案,而在自治章程中切实强化建反“四项民主”行为的责任则又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入点。
在刑事方面我们应当将在村民选举中所出现的威胁、利诱、贿选以及以暴力破坏选举的行为列入刑法打击的范畴。村民自治制度,是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石,自治中的村民选举则又是四项民主制度的源头,因此,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是落实“四项民主”制度的首要环节。尽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并非国家机关的选举。但其影响,其本质意义已远远地超越了自身,它对民主制度的建立、民主精神的确立有着深远意义,并对国家机关的选举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由此可见,这一行为的社会效果是绝对不容低估的。现实的民主实践表明,如果不以刑罚保护,民主选举的公正、公开、公平就无法得到体现,民众的意志就难得以保证。
在对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保护方面,应当将自治的实质与法法治的精
如何加强依法治村
本文2005-06-23 09:31: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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