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公正
绪 论
从人类出现国家和法律之日起,司法公正原则就成为人类社会各个阶级、阶层成员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原始社会后期,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主要由道德和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亦逐渐演变为以习惯法为主的法律调整,而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则最终同步产生了法律及其配套制度。法律及其配套制度虽然有其深刻的阶级性,但依然要体现一种符合自身阶级利益的正义、公正、公平的理想价值和思想理念。由道德、习惯、习惯法到成文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而法的制定产生了法的适用(司法),由法的适用派生了平等、正义、公正的概念,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进步发展催生了新的阶级产生和法律制度的进化,在法律价值和司法实践上,由“天罚神判”、“明德慎罚”思想理念主导司法的奴隶社会,发展到“德主刑辅”、“德本刑用”法律思想统治的封建社会,进而发展到强调“契约自由、法律平等、罪刑法定”为现代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资本主义社会,在20世纪诞生了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指导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四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中,法律公平、司法公正都无一例外地成为不同社会各个阶级契而不舍追求的价值目标,成为数千年以来人类社会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共同关注的热门课题。法、司法、司法公正这一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规范、行为和价值目标,在现代中国已经被赋予全新的内涵。更为重要的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并将司法公正的问题提到了相当的政治高度,指明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的目标就是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就是实现“十六字方针”的崭新司法体制。
一、法、司法和司法公正的相关理论释义
(一)法、司法
“法”即“公平、公正、正义、权利”的思想理念。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的一般理论,并吸收借鉴国内外法学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将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司法,简言之,就是法的适用。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独有特点是: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裁决的权威性。展开来说,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司法权。在我国,有资格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人员,仅限于法官和检察官,司法机关中的行政人员等是不能形成司法权的,其法定性不容置疑。司法又是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专有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没有法定程序,就无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之难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司法还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有活动,因此,他作出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强制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和服从。
(二)司法主体、司法体系、司法种类
所谓司法主体,是指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在西方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司法主体主要是指拥有司法权(审判权)的法院。在中国,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主体,必须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具有行使司法权能的专门国家司法机关,因此它具有主体的法定性。司法权的专有性和公正性还要求司法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在法律实践中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活动中,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充分体现国家司法主体的权威性。
司法体系也称“司法制度”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而不同的国家和政治体制,有着不同的司法体系。在当代中国,由宪法和法律确认了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构成了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
司法种类是按照司法权限划分确定的类别,我国的司法种类可划分为三大类,即刑事司法、民事经济司法、行政司法,故相应地产生了三大类法定诉讼程序,这些诉讼程序构成了保证司法公正、公平的重要条件,因此,所谓的司法公正就是围绕着这三类司法思想和行为展开的价值目标的追求和实现。
(三)司法正义与司法公正
排除恶法外,法的内涵就是法的正义属性,法的适用即司法的基本点就是正义的适用和适用正义。正义是什么呢?我们可以说正义是一种道德规范,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公平,正义指某种“自然的”、理想的关系,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也可以按照马克思主义原则标明正义的阶级性,正义也如法律一样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正义又是历史的产物。因此说,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关于大是大非的问题,即社会正义问题。事实上,任何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都有一个坚定的正义理念和思想基础,并接受他们的评价,因为人们无法单凭暴力长久地维持非正义的法律制度(恶法制度),历代的社会更替、朝代兴亡无不是践踏社会正义与追求恢复社会正义斗争的结果,也就是当社会失去法律公正的时候,必将导致政治的腐败和经济的滑坡,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和新革命的产生,再重新恢复社会正义的过程。在这其中,司法公正就成为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平衡杆,因此,司法公正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基本结构正义(制度)的保障者,成为清醒的阶级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四)司法公正的原则、分类
在法的适用过程中,亦即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中,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公正与效率。因此司法公正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法治原则:指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根据宪法中的法治原则要求严格依法司法,既要遵循实体法司法,也要依据程序法司法,在我国,该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法律是最高的标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依据法律、服从法律,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2.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平等原则是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保障司法公正、国家人民利益、惩治腐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有其重要意义。
3.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当代世界民主国家宪法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根本法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也是国家基本法律中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任何其它政党、组织、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政党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严格依照法律和法律程序,准确适用法律。
4.责任原则: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它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一个权力约束机制,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5.监督原则:由于司法权具有宪法法定性、司法独立性和国家权威性,因此,在当代民主国家,是十分注意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相互之间就构成了一种的监督与制约关系,有效地防止了公权滥用、权力腐败的问题。在我国,权力包括司法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也日益引起重视,政党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下级以及同级之间、其他机关和舆论的监督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
司法公正主要划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大类,程序公正的核心内涵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司法权力,即立案、检查、审判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规定办理,程序公正是一种预设性的、先期性的、制度性的、公正性的保障制度,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保障线。实体公正的核心内涵是司法审判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定和法条的条文规定,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官只能依据法律判案,而不能创造法律来判案,法官的自由心证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司法审判结果应当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但案件中的情、理因素也不应、不能完全排除,可以说,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第二道保障线,也是最重要的、最后的保障线,也是事关执政党、国家、司法机关信誉、信用和权威的重要问题,因此,只有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得到保障和实现的时候,司法公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二、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和现实状况
(一)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体现的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在法的正义、自由、平等的原则下推动民主宪法的产生和民主宪政的实施,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使宪政建立有限政府,防止政府滥用公共权力侵犯人民权利的基本精神得以贯彻。因此要求阶级统治集团建立的国家能够正义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建立起一个公共权力和人民权利得到同步保障、政治清明、社会稳定、治安良好、经济繁荣、人民安康、国家强盛的社会,而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诉讼程序的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则是这个社会的强力保障。或者说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首先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即首先保障人权不被肆意践踏;其次是保障法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保障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方面在法律的框架下处于良性的、不断进步的可持续发展状态,使国家能够公平制定法律,人民平等适用法律,司法机关依法公正执行法律,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最终使宪法基本原则得以贯彻和实现。
(二)司法公正的现实状况
客观地说,新中国建国55年来,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对法律创制和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从而造成了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后的许多法律真空,形成了一种立法缺位、制度缺失、人才缺乏、素质缺强、司法不公的软法治状态,更不用说民主宪政的真正实施了,致使法治社会难觅踪影,人治权力横行无忌,十年文革混乱更使中国法律法制建设陷于停顿甚或倒退的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法治建设才逐渐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经过二十余年的奋斗努力,国家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纲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相应诉讼法律为基本框架的中国法律体系,逐步恢复和发展了法学教育和建立起一支职业法律工作者队伍,使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逐步被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奠定了我国21世纪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的:“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的基础。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社会的软法治状态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在立法上还存在着立法步伐落后于形势发展步伐的问题,例如一部施行了近二十年的《民法通则》的许多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今天的社会民事关系的发展需求,但却迟迟不能由一部翔实完善的《民法典》所替代,立法的落后必然地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因为法律也是与时俱进的,法律的适时完善才能在制度上保障公正地司法。实践中还依然存在着一些法律制度缺失、高素质人才缺乏的现象,存在着管辖区域行政化、体制地方化,司法利益化的问题,存在着执法不严
浅析司法公正
本文2011-12-01 08:31:53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99868.html
- 2025 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考卷一.pdf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