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检讨与构建
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检讨与构建[1]
──以美国农业再保险为鉴
叶明;杨斌[2]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摘要:以《标准再保险协议》为主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使美国农业保险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源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农业再保险目前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我们可以以美国的《标准再保险协议》为主要蓝本,加大政府对农业再保险的支持,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再保险人才,探索建立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关键词: 《标准再保险协议》;农业再保险;体系构建
reviewing and construction of china agriculture reinsurance systems
──from the angle of the us agriculture reinsurance
ye ming; yang bin
(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
abstract:“standard reinsurance agreement”is the most important law about agriculture reinsurance in the us,which helps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of the us obtain noteworthy achievements.due to many cause,there is no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we should take “standard reinsurance agreement” of the us as the main sources,increase the support of the govement for agricultural reinsurance,adopt many kinds of measures to train the experts of reinsurance,explore establishing the agricultural reinsurance system which is truly suitable to chinese conditions.
key word:“standard reinsurance agreement”;agricultural reinsurance;system construction;
2008年初,我国南方发生了有史以来最大的雪灾。据民政部的统计数字,截至 2月24日 ,农作物受灾面积1.78亿亩,成灾8764万亩,绝收2536万亩,倒塌房屋48.5万间,损坏房屋168.6万间,因灾死亡的畜禽6900多万头(只),南方13个省养殖业受灾面积1400多万亩;而据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农业接到的报案仅1.73万件,已付赔款为4014万元,占已付赔款总额的比例不足4% [1]。是什么原因导致此种情况呢?笔者分析乃是由于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不完善导致农业保险的风险无法有效分散,使农业保险无法得到快速发展造成。因此本文拟在介绍农业再保险概念及作用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农业保险中的《标准再保险协议》,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使之有助于我国由农业大国变成真正的农业强国。
一、农业再保险概述
农业再保险也称农业分保,是对农业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的保险,即保险的保险。农业分保接受人按照农业再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人在原保单下的赔付给予补偿,这是农业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2]。农业再保险对农业保险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农业再保险可以保障原保险人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原保险人可以将同类农业保险业务中超过平均保险金额水平的业务分给其他保险人,以获得农业保险金额的相对均匀,减少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不稳定因素,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第二,农业再保险会增加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人的收入。农业再保险不仅可以增加原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通过对该可运用资金有效投资以弥补农业保险的损失和增加其投资的收入,而且可以通过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和盈余佣金的方式可以增加原保险人的佣金收人。
第三,农业再保险可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由于农业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这样对新进入农业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以得到农业再保险的支持和技术指导,保证业务的稳定发展。
二、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主要内容及特点考量
在各种类型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中,美国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比较有代表性,也对美国的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美国,系统规定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是1947年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颁布,并于1980年正式实施的《标准再保险协议》,下文笔者就以《标准再保险协议》为主要内容来介绍美国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一)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主要内容
美国《标准再保险协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美国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第一,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为私营保险公司经过批准的保单提供再保险,也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拒绝其再分出保单的再保险;第二,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程序出售联邦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农业保险公司必须向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交计划,说明它将要开展业务的县和州的范围及主要保险产品和服务。一旦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批准了经营计划,农业保险公司就必须在这些地区向合格的生产者提供农业保险产品及服务;第三,农业保险公司必须使用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表格和核赔程序;第四,再保险保单只能通过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许可的代理人和中介机构出售,其他人不得出售再保险保单;第五,详细规定了再保险形式、承保损益、再保险账户清算、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损失评定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特点
1.美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相当完备
目前经过6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美国农业再保险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和保险公司参与率不断提高,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和稳定的作法。首先,仅《标准再保险协议》就涉及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承保损益、再保险账户清算、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损失评定费用等方面的规定。其次,再保险业其相关经营体制的发展也比较完善,实行政府成立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再保险业务和引进商业再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相结合的体制。当然,商业再保险公司经营时,如遇到困难同样得到政府提供的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有力支持。同时政府并没有完全退出了农作物再保险的业务,他负责规则的制订、履行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最后,政府的管理也不是随意,他一方面受《标准再保险协议》及相关制度约束,另一方面也受到社会公众监督的约束。
2.政府给农业再保险的支持力度很大
政府给农业再保险的支持也很多。在政策上:美国政府实行政策性保险,采取的是政府出政策、商业性公司经营或代理的办法来支持农业再保险。联邦农业部所属的农业风险管理局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专门负责制订农业再保险政策和组织协调,并兼有最后再保险的职能。十七家经过审核并与fcic签有协议的商业性再保险公司具体经营农业保险。政府对农险业务给予大量支持包括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免征税赋等。在财政上:目前联邦政府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的业务费用的补贴比例在1988年以后为34%。同时美国政府为投保的农户纯保费补贴率为55%,仅1998-2000年三年累计补贴了36亿美元。另外2000年平均每个农户缴纳的农业保险保费约为587美元,获得的农业保险赔款约为1200美元[3]。这都体现了美国政府对农业再保险的支持。
3.农业再保险的人才多且素质较高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农业再保险方面有很多高素质人才。主要发布在以下部门: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有500名优秀的经济学家和农业专家,为农业保险及
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检讨与构建
本文2011-11-26 12:09:49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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