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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教案: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栏目:党会党课发布:2011-11-17浏览:2988下载292次收藏

序: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宗旨,努力提高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努力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一个根本问题。因为腐败的实质就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给国家公共利益,给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在腐败与反腐败的对峙与较量中,每个共产党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经历着邪恶与正气、徇私与党性、腐败与民心之间的抉择,面临着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如何对待手中的权力,是在这场严重的斗争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每一名党员都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的主人,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最深厚的基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所有公职人员的权力都源于人民,人民赋予公职人员的权力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如何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对于我们每一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手中掌有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来讲,又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因为,在我们的手中掌握着一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等诸多权力。受这种权力的支配和诱惑,每时每刻都是一种挑战和考验。能不能有效应对挑战,经不经得住考验,集中体现在对权力的正确掌握和运用,而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又是正确掌握和运用权力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
一、 正确权力观的基本内涵
什么是权力观?
所谓权力观,是指人们对权力的总的看法,包括对权力的来源、掌握权力的目的、行使权力的方式、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政党,对权力观有着不同的认识。
什么是正确的权力观?
对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并不是所有的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能正确理解、深刻认识、认真实践并身体力行的。在权力观问题上,有的人还存在着各种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并由此产生各种错误的与党的性质宗旨背道而驰的行为。现择其主要的例举如下:
  (1)“权力是自己的”。把使用权与所有权等同,淡化甚至否定权力源于人民。人民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关系是权力的所有者,委托者与权力的使用者,受委托者的关系,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公职人员对人民赋予的权力只拥有使用权。但是有的公职人员却错误地把使用权当成所有权,甚至把属于人民的权力归为己有,把公仆当主人。于是对“以权谋私”不以为然甚至认为理所当然,于是把权力当成商品,当成一般等价物搞权钱交易。成克杰、胡长清就是这种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典型。
  (2)“权力是上级给的”。错误地认为权力是上级或上级领导给的,甚至错误地认为是上级“一把手”或某位领导干部恩赐的。不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上对下两种面孔、两种态度、两种结果。
(3)“权力是花钱买的”。有的人为了谋取一官半职就千方百计跑官、要官、甚至买官。按品论价,搞官钱交易,靠卖官发财。东北某市市委书记安排了一个公安局的处长,就受贿五万,广西贵港市副市长李乘龙安排一个局长,收取三万。这种花钱买来的官,根本不可能为人民群众办事,而是充分利用他买来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疯狂的聚敛财富,以获取高额“利润”和“回报”。
  (4)“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权力不是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是作为谋私的手段。少数人持权吃权:在司法部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在经济领域官商结合,巧取豪夺;这些人在私利的驱动下已经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了人民的罪人。像浙江温州市平阳县委组织部长董根顺上任仅仅三四年,就聚敛170余万巨资;胡长清、成克杰更是有过而无不及的贪官污吏的典型。封建社会“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贪官形象又重现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所谓"59"现象,也接二连三发生。
  (5)丢弃原则,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交易。在少数领导干部中,有碍于情面,袒护违纪违法者,知情不举、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使之逃避法纪追究的;有怕得罪人,怕丢选票,任不正之风泛滥而不管不问的;有为营造个人小圈子,提拔重用缺德少才者进入领导岗位的。在他们看来,党性原则、人民利益是虚的;而个人利益,亲情、友情、恩情等私情,小圈子里的哥们义气才是实的。这些人也已经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了汲汲于营私逐利的庸俗官吏。
    对我们共产党人来说,到底什么是正确的权力观呢?这必须从社会性质和党的宗旨的高度来理解。
   1、正确权力观的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所以权力观必然要求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之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也是正确权力观的灵魂。只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权力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真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2、正确权力观的本质是权为民所用。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谁授权,就要为谁服务,就要对谁负责,这是政治学的一条普遍原理,也是权力运行的一条基本法则。背离这一法则,权力就有丧失的危险。胡锦涛同志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这个“试金石”同样是衡量权力观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对领导干部而言,权力只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决不能把权力当作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中饱私囊的工具。
  3、正确权力观的核心,是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政党及其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掌有一定的权力。因为有了权力,就容易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世界上一些老牌共产党丧失执政资格,最根本的原因是他们背离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种历史教训,我们必须引以为戒。因此,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把权力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确保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是权力观的一个核心问题。
二、 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中国共产党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每一位公职人员,每一位党员都应该也必须对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始终忠诚地以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为己任,做一名无愧于党、无愧于国家、无愧于人民的名符其实的人民公仆。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宪法明确宣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公正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用权要正。
“政从正出”是几千年治国安邦的一句名言。我们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作为权力的受托者,都必须对权力的委托者——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公正地行使权力,正确地使用权力,简言之,用权要“正”。为此,必须做到:
   (1)依法行使权力。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每一位代表国家行使职能权的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于的职责和职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必须牢记,我们没有属于宪法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必须坚决摒弃“权比法大”的封建主义特权观念。有一个镇政法办,打着“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的旗号,串通206国道路边7名店老板,设置圈套,利用卖淫妇女勾引过往司机、货主和乘客嫖娼,然后高额罚款。不到一年时间,共抓嫖娼案108件,罚款34万多元,然后私自滥发滥支20多万元,严重违法犯罪,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2)不超越权限。
  每个公职人员的权力都是法定的,有限度的,我们必须在权力界定的范围内行使,越权不但是一种越规违法行为,而且往往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有些地方政府的负责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一些企业越权减免税,同意一些单位走私汽车,同意私采乱伐矿产林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同样对于我们手中掌握一定许可权和处罚裁量权的执法单位来说,更要注意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设定条件进行行政许可,切不可为了一点个人小利而超越许可权限,同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情形进行减免,并按照减免的申报程序进行,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口头许诺。
(3)不弃权,不转让。
  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一种公权,权力的使用者必须恪尽职守,不可随意弃权弃责,否则必将失职渎职。在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上,每一级的领导干部都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切不可弃权失职甚至犯渎职错误。更不能把权力当成私权随意转让,任工作人员或其他随意行使,导致凭领导者的权力或影响谋私利干坏事。
  (4)不可偏、不可滥。
  对事对人要一视同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防止“亲我者”即使有错误也一味袒护,不能办的事也照样能办;“疏我者”即使有成绩也百般挑剔,能办的事也多方设卡,难以办成。这种对人不公正,办事不公道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公仆”的形象。
对于行政执法领域,这种现象也时常存在,我们称之为“态度罚”,“多讲一句,再罚你100”,这是典型的“态度罚”。所谓“态度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时,不以事实为根据,而是以相对人的所谓态度为根据作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亮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查明事实、听取申辩,然后才依法作出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明确的法律规定面前,“态度罚”何以难绝?最直观的答案是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作风粗暴,有法不依,为所欲为。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原因值得重视。首先,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目前我国还没有信息公开法,一些重要的信息当事人不知晓,不了解。后果是使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也为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留下了空子。其次,自由裁量权力太宽。部分执法人员把自由裁量理解为不受约束的任意处罚,甚至作为其滥用职权的借口。再次,救济成本明显偏高。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法律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诉、申请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要行使这些救济权利,还存在许多阻碍,这使得大部分当事人忍气吞声地自认倒霉,客观上助长了执法人员的为所欲为。
(二)要谨防自傲和“关系网”。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一大批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身负重任。绝大多数干部十分珍惜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信任和赋予的权力,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他们把自己当公仆,兢兢业业,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建功立业,恭恭敬敬,老老实实,忠心耿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也有少数人,一朝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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