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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计划

栏目:年终总结发布:2011-11-16浏览:2268下载252次收藏

      2011年,我局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院反渎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进一步加大对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全年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线索12件,初查9件,立案3件3人,其中,正科级2人,大案1件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具体的作法是:

一、把握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拓宽案件的线索来源渠道。

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重大事故、重大的事件相关连,大都属于情节犯和结果犯,并且犯罪的行业特点明显,涉及的领域广泛。在把握以上的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案件线索匮乏的问题和咸安的土地交易活跃、非煤矿山安全事故频发、森林乱砍滥伐、为招商引资以及在国企改革中以税收作为引资条件等特点,我们及时组织干警学习省院下发的《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一百条》,调整工作思路,不等不靠,主动出击。一是以全国反渎职侵权月宣传活动为契机,利用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法制宣传等形式,发动群众举报;二是加强与院内的相关科室和院外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三是密切关注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事件,注重从不正常、不正当的现象中发现案件线索。四是查阅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台账,重点深入到国土、税务、安监等部门查阅其土地交易、税务稽查、安全监督中的重大责任事故处理的案卷,从中发现线索。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我们获取了一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改变了无案可办的局面。

 二、增强初查的实效性,以过硬的初查结果争取支持

 

渎职侵权案件的发现难,查办更难。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着力在初查环节下功夫,以初查的过硬结果争取区领导和上级检察机关等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初查工作中,紧扣立案的必要条件,从危害结果 、危害的行为已经发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有法定责任,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具有的因果关系上收集证据材料。

今年初,我们获取了汀泗桥镇发生一起非煤矿山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致使一人死亡的信息后,迅速派员到安监部门调阅其处理安全事故的台账。发现从去年的八月份至十二月份,在四个月内,桂花镇连续发生三起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致使三人死亡、二人重伤。围绕这一危害结果,我们及时组织办案人员深入到非煤矿山找发生事故所在地的矿主、矿工、以及桂花镇负安全生产的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通过调查,发现这几起事故都是因为矿主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规定,未按“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实施分层开采,而是采用明令禁止的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致使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调查中,我们查明了在事故发生之前,桂花镇负责安全生产的干部及安监局的有关人员对矿主的违规开采的方式分别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指出来了,要求矿主进行整改,但是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其整改,特别是在矿主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相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未责令其停产,其行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在查清上述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我们向上级院进行了汇报,市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认为这几起事故的背后存在渎职行为,并就案件的进一步侦查作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要求。

有了上级院的支持,我们的决心更大,信心更足,进一步完善的初查方案,以尽快查清案件的责任人。当我们正式接触安监局的有关

人员进行调查时,安监局的有关人员不理解,不配合,处处设置阻力。由于我们初查扎实,争取区领导的重视有了基础,我们主动地把初查的情况向区委领导进行汇报,力陈发生矿非煤矿山事故的社会危害性,以正视听,求得区委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区委在听取案情汇报后,认为我们查办案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积极支持我们依法办案。在前期初查的基础上,我们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负责非煤矿山的安监一股股长和分管的安全监督员,以及桂花镇负责安全生的人员进行调查,认为桂花镇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虽有负责安全生产的职能,但无法定的职责。我们决定对安监的有关人员进行立案查处。为了进一步排除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市院反渎局在认为我们初查的证据达到了立案的证据要求,由其立案后,交由我们承办。由于案件的重心前移,做好了初查工作,赢得各方面的支持,并在案件立案后,很快就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我局在查处咸安区交通局原局长张某渎职造成国家损失300多万元损失的重特大一案中,更是注重案件的前期的初查工作。1999年,为建设京珠高速公路,省交通局无偿拨给咸安区交通局价值140余万元的碎石设备一台。区交通局以此成立了石料厂。在原局长张某的决定下,将设备进行租赁给广东新五扬公司进行经营。后因租赁合同中的有关对其生产的石料包销价格、包销方量条款,新五扬公司将交通局告上法庭,省高院终审判决交通局赔偿新五扬公司各项损失500多万元,后经执行和解,区交通局实际赔付新五扬公司300多万元。可案件经历的时间长,有的证据收集比较困难。为了办好此案,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认真的分析,认为这一结果发生,与赁合同中包销价格、包销方量的条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办案人员以“双包”条款为重点展开调查。通过调查起草合同的当事人和其他的证人,调取相关的书证,认为张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渎职的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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