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市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其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型餐饮店是指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内、外,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在和龙市内从事小型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内的小型餐饮店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小型餐饮店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小型餐饮店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对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小型餐饮店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小型餐饮店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索证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八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工作。
第九条 小型餐饮店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条 小型餐饮店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
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2011-10-22 20:00:24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97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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