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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组织建设的建议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1-10-07浏览:2767下载155次收藏

党建工作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做好党建工作,是发展党的组织、壮大党的队伍、提高党的领导能力的必要条件。多年来,基层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党建工作,有力地推进了法院事业发展进程。但是,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与法院肩负的使命和中央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一是部分领导不重视。一些基层法院的领导层对党建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布置工作重审判任务指标轻党建工作要求,检查考核重司法绩效轻政治思想,存有“重审判轻党建”倾向。二是开展活动不经常。有的基层法院党组织长期不开展活动,支部委员缺额不及时增补;党的指示、决议往往是通过院务会议传达而不是通过党的会议贯彻落实。三是党务干部不专业。基层法院党总支(机关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委员等人选不是选拔党性强、党建工作业务熟悉、具有一定威望的优秀党员充任,而是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且无必要的培训,党务干部不熟悉工作业务,不了解工作职责。四是党务干部地位低。基层法院党总支(机关党委)委员、支部书记及委员的职级地位得不到上级党委的认定,在评定审判人员职级待遇时,没有把党内职务级别予以参照,影响了党务干部的积极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延续,势必影响以致减弱党在基层法院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决策能力,桎梏基层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  

党的组织是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基本渠道。切实加强基层法院党的组织建设,是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保障。  

一、合理建构党的基层组织  

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和布局,应当基于既利于党的事业、又便于开展工作,既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又能切合审判工作特点的原则。  

(一)合理设立党支部。基层法院党支部的设立要从基层法院庭室队局等内设机构多、庭室人员不均等、任务不尽相同、各具独立性的特点出发,采取以“支部建在庭上”为主、部分庭室建“联合支部”为辅的方法,对人员达五人且党员人数三人以上的庭室,以庭室建制建立支部;对人员不足五人或党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庭室,以工作业务相近的庭室编组为联合支部。联合支部以庭室单位不超过三个或党员人数不超过十人为宜;法庭因其远离院机关,为方便领导和管理起见,不宜单独设立支部,应成立联合支部。  

(二)适当设立党小组。党小组是党的基层组织的组成部分。对不具备建立支部的庭室设立党小组,有利于开展党的组织活动,有利于党内情况上传下达。根据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应在不具备设立支部且党员人数达二人以上的庭室及法庭设立党小组,接受联合支部的领导。  

(三)切实建好党总支(机关党委)。按照党的组织部门要求,机关单位党员不足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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