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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09-28浏览:2129下载138次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 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 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 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

        第六条 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 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 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 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 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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