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法规
01 零售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办理的程序 x
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取消本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
法定条件:
撤回:因情势变迁导致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撤销:在取得或决定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撤销后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②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越职权)
③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
⑤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法可撤销其他情形)
注销:出现了使烟草专卖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②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③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办理程序:
撤回:(1)告知被许可人;(2)填写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6)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撤销:(1)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填写撤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6)因撤销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赔偿。
注销:(1)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填写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4)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
02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罚时的注意事项 y
1.事实认定方面
专卖法规
本文2011-09-26 21:44:00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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