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政令畅通,决策落实和全年主要工作目标的完成,依照本院"一岗双责"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调研、信息、宣传工作方案,机构"三定"意见,工作要点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部门和个人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归口本院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各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由政治部主任兼任主任,具体负责本院目标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的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多向考核,坚持一票否决。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目标管理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本院各部门和个人完成基本工作目标的情况。
第六条 目标管理考核采用计分考核的办法,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确定各部门和个人的基本目标、岗位目标计分项目,每一计分项目设定基本分、扣分事项,另对相关项目设定加分事项。
第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采用分层次考核的办法,院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实施对院各部门进行考核,各部门在院考核办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实施对本部门各个人的考核。个人目标考核计分事项(其中基本目标计分标准由院考核办制定,岗位目标计分标准由各部门制定细则报院考核办审核后作为本办法附则实施)。具体计分、附加分事项见《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采用分线考核的办法,按照审判业务部门、行政业务部门(政治部、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书记官处、立案庭、审监庭、法警大队)分线考核。
第九条 考核采取平时动态考核和分段综合考核相结合,量化计分与评议计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动态考核由院考核办组织进行,考核情况分别由政治部、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监督庭等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考核、记录并报院考核办审查备案,平时动态考核情况每季度以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向全院公布;分段综合考核和评议计分由院领导主持,院考核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结果经考核办审核后由院党组集体审定。
第十条 对本院正、副院长的考核以区委安排的考核内容为主,在区委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确定的岗位考核事项予以考核计分。考核日常工作由纪检组负责,考核结果由院党组集体审定。
第三章 考核计分
一、计分办法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考核计分由基本分2
法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本文2011-09-15 17:06:1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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