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通过近三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本人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更深入地学习这一专业,使理论知识更加切合实际,2003年8月8至8月31日,我在市司法局进行了实习工作。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训练我们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使我们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础。
作为从事税收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执法严格在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实习工作给我提供了一个全面接触法律的好机会,通过实习,我接触了不少案例,体会很深,本人就特别关注的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问题做了深入调查。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娱乐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整体较为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及学生家庭带来许多痛苦,同时也因诉讼的提起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负面作用较大。未成年学习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及配套的保护设施建设,尽量减少隐患。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存在着学生人数多而教师、管理人员少,许多学校的安全防护措施尚不完备等现实问题,因此,对学校而言,有一种防不胜防之感。
去年9月份,我们奎屯市四中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件。在教育系统组织的勤工俭学拾花劳动中,该校初二年级的一名男生因贪玩不慎落入水潭中,溺水而死。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法律诉讼也在进行中。
本人也对此类案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翻阅了众多有关的资料。
时间追溯到1999年9月19日,广西荔浦县中学初二女生陈清在学校上厕所时,被同校初三学生郭勇猥亵,陈清奋力反抗时被郭勇用尖刀刺中右颈,顿时血流如注,凶手连刀都未拔就仓皇逃走,陈清则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6时,凶手郭勇即被抓获归案。1999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民事部分,判令郭勇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女生父母经济损失2.73万元。双方均不服,同时提出上诉。2000年4月,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清的父母以女儿在校期间被害,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方面没有尽到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本文2005-06-02 11:23: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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