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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预警机制实施意见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1-07-31浏览:2917下载270次收藏

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预警机制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根据县纪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现就我乡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三早”预警机制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干部廉洁从政预警机制主要是针对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或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提醒、告诫、追究等制度,通过警示提醒、警示告诫、警示追究的方式,实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主动预防、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及时预警。建立干部廉洁从政预警机制,是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工作的具体实践,是加强行政管理权力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开展腐败问题治理的重大举措,也是乡党委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干部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廉洁从政预警机制,旨在以制度强化对干部的监督管理,防微杜渐,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干部。干部廉洁从政预警机制将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架设一道监督警戒防线,有利于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教育、制度、监督工作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的意识,从而规范行政行为,实现勤政廉政。
    二、预警机制的实施范围和基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
    预警机制的实施范围是各村(单位)领导班子,乡、村、组全体干部,乡级机关各站所室工作人员,全体共产党员。
    (二)基本制度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警示提醒、警示告诫、警示追究三项制度。
    1、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核实或提醒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乔迁、出国等事宜,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提醒的问题;在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或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需要预防提醒的问题;在上班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有上网打游戏、听音乐、聊天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以及擅自离岗的;不能很好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时民主测评率低于75%;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问题。
    2、警示告诫制度:立足于事中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告诫: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或因作风不实,办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所属部门人员执法不公、廉洁从政意识较差,有吃拿卡要现象的;安排布置的中心工作效率低下、推动不力,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工作办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干事创业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不能很好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时民主测评率低于60%;其它需要警示诫勉的问题。
    3、警示追究制度:立足于事后挽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追究:有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较轻的;违反科学发展观,搞所谓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事业心、责任心不强,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违反选人用人规定,不按程序操作,情节显著轻微或较轻的;警示告诫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列举的或其他党纪条规所禁止的其他错误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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