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一个重要工作职能,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抓手,它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有着“东方经验”“中国一枝花”之美誉。在新的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壮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笔者通过对xx县xx乡人民调解现状的实地调查和亲身实践,就人民调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群众利益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1、壮乡基层民间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1.1纠纷主体多元化。以前的纠纷多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现在则扩大到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特别是村小组与村小组、村委会与村委会之间的山林土地纠纷十分突出。
1.2纠纷类型的多样化。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土地、赔偿等纠纷,逐步向合同、生产经营性、劳动、债务、环境保护、农村财务、征地拆迁安置和边界等新型纠纷转变。
1.3林地纠纷凸显。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木材价格的不断上扬,林地的比较效益明显,林农之间争执林地的现象比较突出比较注重经济利益。如在1983年林业“三定”时,村民小组把集体荒山以自留山的形式分给群众管理使用,当时杉树市场价格较低,杉树在促农增收的地位较轻,有的农户把分给的自留山给亲朋好友管理使用。近年来,随着杉树市场价格逐年上涨,受利益的驱使,农户又向去亲朋好友要回给自留山,由此引发了以自留山为主的新一轮矛盾纠纷。
1.4无效婚姻纠纷逐年增加。当地男女青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便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按照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建立的这种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定婚姻关系和夫妻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引发纠纷,同居一方如果单纯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除因同居关系涉及“一方有配偶”的情况或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以外,这样双方当事人都会把类似事情找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导致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难度的增大。
2.当前壮乡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2.1调解队伍人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 初步统计,全乡180余名人员调解员(包括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有大学文化的14人,约占总数的7.8%,有中专(高中)文化的8人,约占总数的4.4%,有初中文化74人,约占总数的41.1%,有小学文化的63人,约占总数的35%,文盲的有21人,约占总数的11.7%。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但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难以熟练地掌握法律法规,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有的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出现了“半夜吃黄瓜,摸头不着脑”的现象,理不清思路,找不着门路。
2.2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是一些党政主要领导认为个别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把人民调解工作不当作一回事,不过问,不关心。二是认为人民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人民调解工作可有可无,“轻防重打”思想突出,人民调解的“第一防线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部分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缺乏了解,有纠纷时,当事人大都仍寄希望于政府解决、上访或诉讼解决,从而导致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
2.3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我乡严格落实“以案定补”措施,对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的补贴。但2007年7月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的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
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本文2011-07-24 19:16:53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9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