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思考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和高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司法为民便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不断增强,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方式越来越文明。
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一些问题的反映仍很强烈。这些问题既有涉及司法领域的,也有涉及经济领域的;既有涉及检察机关的,也有涉及其它司法机关的。笔者就当前涉法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检察机关该怎么应对问题进行浅议,仅供同仁者商榷:
一、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及分析
(一)影响安全稳定的刑事犯罪形势仍然严峻。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仍有部分群众反映,个别地方治安状况较差,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突出。特别是下岗人员、低保户等弱势群体和初等教育群体的安全感较低。一是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看,刑事犯罪案件绝对数量略有上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重大刑事案件上升较大。二是“两抢一盗”等侵财性和侵权性犯罪多发。三是“社会人”特别是流动人口、无业人员、服刑人员和刑满解教人员的违法犯罪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四是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案发后引发群众多次上访,疏导稳定涉案群众的情绪面临相当大的压力。
(二)热点民生领域的司法保障供给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
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民生问题主要有: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上学难、看病难、城市买房难,务工就业难,一些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落实不好,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案件增多;在房屋拆迁、土地承包、社会管理中,一些群众在合法权益受侵害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产生这些问题,既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经济发展方式不科学等体制上的原因,也与这些领域的司法保障缺失有关。
(三)新农村建设中的违法犯罪问题突出。
“三农”问题在各地调研中均反映突出。主要有:一是涉农职务犯罪比较突出。从举报情况看,反映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截留、挪用“三农”资金和土地补偿款,利用项目审批权、资金管理权谋取私利的增多。二是一些影响农村发展的经济性犯罪和经济性纠纷不容忽视。如一些地方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充斥农资市场,使一些农民减产减收,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一些农村基层干部违反国家土地承包法令、违背农民意愿随意取消承包合同,将土地滥行发包,改变基本农田用途,致使农民丧失土地或者永久性地毁坏土地。
(四)多种原因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影响。
据有关调查,80%以上的群众对司法机关近年来取得的进步表示认可,并认为司法“比较公正”或者“很公正”。同时也有部分群众认为当前司法不公现象比较突出,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主要表现和原因:一是司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作风不过硬,执法不规范、不透明。如个别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有的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乱立案,违法扣押款物,随意传唤当事人,变相刑讯逼供,个别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个别司法人员借办案之机吃拿卡要、插手经济纠纷。二是司法门槛高,受立案标准、证据标准、受案范围、管辖等规定的制约,一些案件进入不了司法程序。而有些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办案周期长、成本高、执行难。有的打过官司的群众反映,“赢了官司输了钱”,甚至“赢了官司也赔钱”,个别当事人甚至公开将胜诉判决书进行买卖。三是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和差异性增强,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多样化”。如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对某些人命案件的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政法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推行和解处理等,有些群众认为是“钱可以买命、以钱代刑”。极少数当事人深信“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传言,败诉后总怀疑办案人得了对方当事人的好处。四是个别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部分群众“推此及彼”,对整个司法产生不信任,遇上案子不找人心里不踏实。五是法律不完善,制约了司法公正。
(五)信访处理难、解决难,“访累”重。
对信访工作,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思考
本文2011-07-19 11:10:23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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