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情况分析及思考对策
一、概述
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决定(试行)》(简称《规定》),该文件对改革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在这项改革之前,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依法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但该种改革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出现一些问题,应采取怎样的对策克服困难,是必须思考的问题。在对现阶段自侦案件逮捕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本文对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优化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提供服务。
二、《规定》出台前的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分析
通过最近几年我院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作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基本情况的调查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在自侦案件中占据相对多数,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及特点,把握当前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程序运作的基本现状,从而折射出改革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配置的实务动因、实践难题。
第一,不捕率低。近三年,我院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6件24人。其中,反贪部门报捕24件23人;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22件21人,决定不捕1件2人。可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捕率为8%。上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基本数据反映出,在当前职务犯罪由同一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的办案模式下,职务犯罪案件不捕率相对较低,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不予逮捕的形式对本院自侦部门办案进行监督的力度显然较弱,内部监督乏力。
第二,报捕质量不高。反贪部门在报捕时符合逮捕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22件20人;仍有部分案件报捕时尚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具体数量为4件3人,占所有报捕案件的18%。这部分报捕质量不高的案件成为逮捕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隐患。同时,决定逮捕后经侦查仍取证不到位2件2人。报捕时证据不到位导致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案情复杂但拘留期间取证时间过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案情牵涉的行贿人、证人等去向不明等因素。经同一检察院内不捕诉联动后,部分报捕质量不高的案件也予以决定逮捕,但仍存在后续侦查程序取证无法到位的风险,严重影响侦查绩效与逮捕质量。
第三,案件批捕后具有很大的深挖性。对于逮捕后风险较大的案件,虽然具有逮捕质量不稳定的隐患,但捕后案件的重大深挖性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一味追求捕前案件证据完全到位显然无法符合职务犯罪的查案实际情况与案件发展特点。有的案件具有自身深挖性;例如,我院立案侦查初期确定袁某有受贿3万元的证据。逮捕后,其不仅交代了受贿12万余元的事实,还交代了反贪部门没有掌握的贪污4万余元的事实。不仅拓展了查案初期涉及的犯罪事实,而且深挖了更为严重的犯罪事实。有的案件具有深入挖掘窝案串案的关联深入性;例如,我在院查办行贿人甘某时,在侦查初期,反贪部门仅掌握其给付贿赂3万元的事实,数额较小。同时,尚未固定甘某行贿是基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核心事实。基层院对其果断采取逮捕措施后,一举挖出供电公司受贿窝案6人。从一例具有极大逮捕风险的行贿案件拓展为区域供电系统的商业贿赂窝案串案,较为典型地证明了合理运用逮捕强制措施对提升反腐败打击力度具有明显的作用力。
第四,逮捕实务中存在程序不当情况。《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未规定撤捕程序。但是,我们细致分析逮捕案件的案卷后归纳的统计数据显示,反贪部门报捕之后又撤捕的案件为4件6人,占所有报捕案件的6%。我们进一步询问承办人员,发现报捕又撤捕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初期办案时间紧张,反贪部门需要向侦查监督部门“借时间”。这在行贿案件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例如,我院查办的若干起行贿案件,因为需要为突破受贿人创造证据条件,对行贿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在反贪部门期限用尽且尚未成功突破行贿人的情况下,先报捕再撤捕,使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的时间在拘留期限内加紧突破行贿人,固定言辞证据后撤回报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上述程序失当案件比例极低,但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在《刑事诉讼法》及检察机关办案规则均未规定报捕又撤捕程序的前提下,我院反贪部门仍然借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时间突破犯罪嫌疑人,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拘留期限时间短、突破难度大的无奈;另一方面折射出决定逮捕权配置于同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反贪部门查案工作的监督力度有限、监督关系不顺、监督难度较大,进一步凸显了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配置的重要性。
三、逮捕权上提一级已出现的问题
由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下级院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能够合理地解决自侦自捕、“以捕代侦”等所造成的监督缺失问题,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但是,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在检察实务中存在较多问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压力加大
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文书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两级办案人员沟通等环节将会出现更多的成本支出和时间耗费。尤其在报捕时间上,目前自侦部门报捕时间已经非常紧张,所有案件基本用足七日,绝大多数案件往往在期限最后一日下午才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如果报捕案件需移送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势必要预留出案卷周转、公文来往的事务性程序时间,显然会缩短侦查办案时间。所以说,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不仅是对自侦部门查案的检察实务能力的考察,而且是对自侦部门利用时间的管理能力的考验。
(二)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相互配合受限
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转移至上级院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分歧可能比较大。上下级院在证据把握上有不同标准,在风险决策上也有不同的立场,对于特定案件上下级院的争议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有效解决。例如,我院反贪查案实务中,反贪部门办理的贪污挪用案件均在会计鉴定报告制作完毕后才进行报捕,侦查监督部门在没有对会计鉴定报告作出审查的基础上不会予以决定逮捕。但是,基层院的贪污挪用案件在实务中无法达到上级院的类似操作标准,贪污挪用案件的会计鉴定报告一般均在逮捕后的侦查阶段中制作完毕。诸如此类的上下级院办案模式、证据把握
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情况分析及思考对策
本文2011-07-19 11:05:10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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