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思考
计笔者供职的黑龙江省农垦区xx人民检察院2001年—2010年查处职务犯罪的情况,十年来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职务犯罪案件70件、75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75人,其中宣告缓刑50人,判决有罪免于刑事处罚7人,占有罪判决人数的76﹪。2011年4月13日,中华全国供销总社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因为挪用公款3.96亿元,仅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处10年有期徒刑,引来全国各地网民唏嘘声一片,网友惊呼“我也愿意!”不难看出网民对判决结果的不满和疑惑。
分析以上两组数据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的确比较高,如此多的职务犯罪缓刑(含定罪免处)判决,毕竟是不太正常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处理职务犯罪轻刑化产生的弊端和危害:
一、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对法治的尊崇,来自司法公正。实施刑罚贵在适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具有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情节且犯罪数额不是巨大、情节不是十分严重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不失为挽救失足干部的一个好的途径,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时下处理职务犯罪缓刑率已经高达75﹪以上(当然不排除部分缓刑判决是合理的),势必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产生冲突,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持怀疑态度,从而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
二、容易挫伤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相当严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是民心所向。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宣告缓刑后便将其交付社会监管,犯罪人基本上就不会再受到任何实质性制裁,而且还可以确保享有比我们的扶贫对象优越的多的生活保障。在普通老百姓看来,犯罪分子虽然被人民法院做有罪判决了,但是其依然像
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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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07-19 10:44:40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93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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