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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07-13浏览:3002下载182次收藏

“阳光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阳光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阳光党务”公开事项申报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阳光党务”的公开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阳光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阳光党务”情况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党组织应建立《“阳光党务”事项登记簿》、《“阳光党务”会议记录簿》、《“阳光党务”意见建议登记簿》和《“阳光党务”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公开资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条  “阳光党务”事项登记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登记内容是经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的所有事项,应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时间、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等方面完全一致。  

第三条  “阳光党务”会议记录应准确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和主题,详细记录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真实记录会议内容和有关动态。  

第四条  “阳光党务”意见建议登记应明确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时间、方式,意见建议的详细内容和领导批办情况、处理反馈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登记内容相应的基础资料,“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阳光党务”资料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应严格按照《“阳光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阳光党务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阳光党务”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资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阳光党务”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阳光党务”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阳光党务”聘请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各党组织要聘请“阳光党务”监督员,对“阳光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阳光党务”监督员要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农民群众、服务对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新”组织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阳光党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阳光党务”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本单位“阳光党务”的内容,监督和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更好地做好“阳光党务”工作。  

第四条  各党组织要定期召开“阳光党务”监督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及时通报“阳光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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