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1〕39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严打专项工作”)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强化全过程管理,建立包保责任制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源头,严管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打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格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通过严打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显著提高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有效遏制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安排
(一)抓紧组织制定方案,全面开展摸底排查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严打专项工作具体落实方案,实施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包保责任制,做到每个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个食品流通环节都有专人包保、任务到岗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监管职责,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请于6月14日前将严打专项工作具体落实方案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对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及生产经营的品种、规模,特别是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所有排查摸底工作在6月20日前完成。
(二)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和个别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的举报投诉,要先行受理后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办理或报请当地政府确定主办部门,不得简单将问题推给其他部门。
(三)切实强化监管措施,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并纳入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易发生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产品,以及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滥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其对造
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2011-07-06 12:23:12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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