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当代命运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采用巡回审判方式,采取依靠群众,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在当时审结了一系列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的讼累。如今,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事纠纷也大量存在,使人们重新提起这种审判方式。但这种审判方式能否适应现实,该怎么运用呢。本文拟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存在价值与问题及当道命运方面进行阐述,希望对司法审判有所帮助。
关键词马锡五 审判方式 群众路线 调解
作者简介:于军玲,吉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25-02
2010年7月11日,人民法院报头版以《特色法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海南传承》为题,报道了海南法院以瓜菜法院、鱼排法院、旅游法院、交通法院、假日法院等“特色法庭”为突破口,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豍至此,马锡五审判方式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代民事诉讼的影响再次激起了法律学者的激烈讨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有一种不断扩大的态势——从农村走向城市,从内地走向沿海。然而,笔者认为,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该辩证看待,应着重贯彻其精神实质,在此基础上与实践结合具体运用。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概述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
马锡五审判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在边区马锡五实行的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办案方法,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边区司法机关隶属于边区政府,其任务就是贯彻执行民主政府“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的施政方针。豎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继承和发扬边区优良司法传统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公审制、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和人民陪审制度而发展起来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从1943年开始推广的,刑民案件均借鉴了这一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审判的分离,刑事审判程序在发展上逐渐远离了这一审判方式。而民事审判程序发展到现在仍然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这种审判方式。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具体有以下特点:
第一,马锡五审判方式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深入群众调查案情,充分依靠群众,解决纠纷。从而,最终实现司法干部与群众之间共同判案。
第二,实行调审结合,注重调解。马锡五同志在深入群众调查案情的同时,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从而根据具体情况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化解双方的矛盾,进而解决纠纷。
第三,方便群众,简便利民。由于当时边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群众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非常不现实,加上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都很薄弱,且当时的生产发展任务重,于是采取以便利人民、有利生产的原则,实行简便的诉讼手续。
应当注意的是,作为一种审判方式存在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个整体的,立体的存在,便利诉讼只是这一审判方式的一个方面,二者不能够等同。不然,简易审判方式就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在众多学者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激烈辩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存在的价值以及问题,接下来笔者将就这两方面进行具体的阐述。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存在价值与问题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存在价值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老一辈革命家的实践成果,其存在价值体现在:
第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阶层的发展中国家,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发展水平的限制,使得这些地区的群众无法把握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和面对大量的民事纠纷,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简单的、非程序化的审判方式,其便民利民的宗旨适应了这种不平衡性,对缓和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中国人民对实体正义的坚定追求。尤其是目前阶段,由于司法部门自身仍然存在问题,如腐败问题,工作效率低下问题,再加上部分案件通过法定程序所做出的判决与群众的价值观相悖;并且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过分的追求诉讼平等,形式正义,使得司法程序过于程式化;强调对抗性、竞技性的结果使得司法过程中使用和参照的法律规范过于繁琐,不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并且司法不公,司法拖延现象也很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质疑。一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而不能实现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只得寻求法官的协助,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键词马锡五 审判方式 群众路线 调解
作者简介:于军玲,吉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25-02
2010年7月11日,人民法院报头版以《特色法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海南传承》为题,报道了海南法院以瓜菜法院、鱼排法院、旅游法院、交通法院、假日法院等“特色法庭”为突破口,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豍至此,马锡五审判方式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代民事诉讼的影响再次激起了法律学者的激烈讨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有一种不断扩大的态势——从农村走向城市,从内地走向沿海。然而,笔者认为,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该辩证看待,应着重贯彻其精神实质,在此基础上与实践结合具体运用。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概述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
马锡五审判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在边区马锡五实行的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办案方法,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边区司法机关隶属于边区政府,其任务就是贯彻执行民主政府“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的施政方针。豎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继承和发扬边区优良司法传统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公审制、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和人民陪审制度而发展起来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从1943年开始推广的,刑民案件均借鉴了这一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审判的分离,刑事审判程序在发展上逐渐远离了这一审判方式。而民事审判程序发展到现在仍然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这种审判方式。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具体有以下特点:
第一,马锡五审判方式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深入群众调查案情,充分依靠群众,解决纠纷。从而,最终实现司法干部与群众之间共同判案。
第二,实行调审结合,注重调解。马锡五同志在深入群众调查案情的同时,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从而根据具体情况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化解双方的矛盾,进而解决纠纷。
第三,方便群众,简便利民。由于当时边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群众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非常不现实,加上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都很薄弱,且当时的生产发展任务重,于是采取以便利人民、有利生产的原则,实行简便的诉讼手续。
应当注意的是,作为一种审判方式存在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个整体的,立体的存在,便利诉讼只是这一审判方式的一个方面,二者不能够等同。不然,简易审判方式就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在众多学者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激烈辩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存在的价值以及问题,接下来笔者将就这两方面进行具体的阐述。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存在价值与问题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存在价值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老一辈革命家的实践成果,其存在价值体现在:
第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阶层的发展中国家,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发展水平的限制,使得这些地区的群众无法把握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和面对大量的民事纠纷,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简单的、非程序化的审判方式,其便民利民的宗旨适应了这种不平衡性,对缓和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中国人民对实体正义的坚定追求。尤其是目前阶段,由于司法部门自身仍然存在问题,如腐败问题,工作效率低下问题,再加上部分案件通过法定程序所做出的判决与群众的价值观相悖;并且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过分的追求诉讼平等,形式正义,使得司法程序过于程式化;强调对抗性、竞技性的结果使得司法过程中使用和参照的法律规范过于繁琐,不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并且司法不公,司法拖延现象也很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质疑。一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而不能实现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只得寻求法官的协助,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当代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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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07-05 10:06:55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92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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