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机制研究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是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及其运行全过程进行调控、检查和监督。通过公开内容及程序的设计,建立规范执行和约束到位的制度,促进建立和健全选任干部的监督机制,确保选准用好干部。本课题组深入调研,提出了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机制的对策思路。
实现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必须将选人用人的推荐环节、考察环节、决策环节的操作全程公开,并按法定程序及相应制度规定的要求来检查监督所公开环节操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预防选人用人偏差并及时纠正。因而,建立、完善监督机制,要求我们对监督机制的设计既要相互协调、配合,又要符合民主、科学的原则,达到有序运作和有效控制的目的,切实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真正落实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一、明确控制目标,完善选人用人全程公开内容及要求
全程监督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第一,监督谁?——当然是对选人用人主体进行监督;第二,监督什么?——应为选人用人主体选人用人工作的全过程;第三,谁来监督?——主要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监督主体如组织系统的干部监督部门、纪委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依法监督。
(一)对推荐者及推荐工作的监督
推荐是选人用人工作的起点。《条例》第十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是扩大选任工作的民主性,注重群众公认的形式之一。以往的推荐工作,往往停留在主要由上级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确定人选之后,再让群众投票的“民意测验”层面上。这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的模糊规定有关。因为推荐不是唯一的依据,而且“重要”不“重要”缺乏衡量的标准。因此,如何让优秀人才被推荐上来,又如何让推荐者切实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起责任,推荐者的责任心、公正观,直接影响到选人用人工作的成败。因此,必须在推荐的环节上,突出对推荐者及推荐工作的监督,这是我们在设计推荐机制时应考虑的重点。
应当改变推荐工作由组织上主持推荐而群众被动参与的局面,改变领导人或上级部门提名、随意推荐等不正常状况,必须为推荐设计完备而严密的程序,让推荐者真正对党和人民的人才事业负起责来。
1.严格履行署名推荐手续。设计出党政领导干部举荐干部推荐表,栏目包括被推荐者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推荐理由,以及推荐者姓名。即由不记名推荐式改为记名推荐式,将填写推荐表作为各级领导推荐干部的必备手续。
2.确定推荐表的地位。填写推荐表,应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启动程序。任何推荐——包括民主推荐、联名举荐、领导人推荐等都必须由推荐人亲自填写推荐表。任何推荐,都必须是署名的。没有推荐表,或推荐表上未署名,则严禁组织人事部门将任何人纳入选拔任用的视野,否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明确推荐者的法律责任。为杜绝不负责任的举荐以及任人唯亲等不正常现象,应当要求举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署名推荐的被推荐人在被举荐时就已经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群众对其腐败或工作能力已有强烈反映的,在被推荐、考察、任用后案发,则应追究举荐者识人不明的失职之责或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
4.惩处不履行推荐责任者。对单位主要领导,应在其工作职责内加上举贤荐能的责任,作为对其年终考核的标准,也作为评价其政绩的重要指标。对因害怕举荐失误而推卸推荐责任,有贤才而不推荐或者对人才打击报复的,也应追究其责任。
5.公开选拔标准。有什么样的职务空缺,需要向社会选拔什么样的人才,以什么标准选拔人才,必须是在推荐之前,以法定的形式在法定的载体上向社会公开。并且,一经公布即产生法定约束力,本次选人标准不得再做改变。
(二)对考察工作的监督
选人用人者在考察阶段是如何做出判断,最后又是如何决定的?往往是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选拔环节的重点在于公开选拔过程,让群众知情,发动群众参与,面向社会接受监督。
1.确定向社会公开的载体。应当用立法的形式规定,选人机关必须在本级政府的网站上发布选人信息,并且同时要在相应的省、市级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布选人信息。
2.公开被考察人基本情况。简历、学历是必须公布的基本要素,同时要公布被选拔人以往的主要工作业绩、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获得推荐票数的情况等。
3.公开被考察人考察评价结论。在考察中找不同层面多少人谈话,考察组汇总分析过程,形成的评价结论,参加考察评价人员签名等情况均予公开。
4.公开选拔结果。干部的任用信息要定期不定期予以公布。如有可能,选拔某人的理由,在选拔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却不予采纳的,也要逐步实现公开化。
(三)对任用工作的监督
经推荐选拔的合格党政干部能否得到任用,不合格的人选最终是否被淘汰?是我们考察任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党纪的核心。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对任用者的任用行为进行监督。
1.任用标准方面。任用标准必须事先公布,这种标准应当细化到如何决定取舍。任用标准应是明确的、不可任意更改的。如有违背,可以认定为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2.选拔过程方面。所有的讨论、汇报、决定环节都必须有书面记录,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以外,能公开的应逐步向社会公开;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面试环节,考官的姓名和具体评分也应公开,这样,既能使考官自我约束,也便于群众对其进行监督;对公示期间的反映件,要查实并将调查结论向反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机制研究
本文2011-06-30 18:26:07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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