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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管理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05-19浏览:3016下载223次收藏

广东省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以下简称易地开发),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易地开发是指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采取有偿办法,委托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代为开发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的行为。  

    第三条  易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江河源头保护范围、土地权属有争议、灌溉水源无法保证以及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易地开发。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委托方,是指采取先补后占的办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而进行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定所称受托方,是指代委托方开发补充耕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易地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易地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易地开发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管理,包括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安排易地开发任务,统一委托价格,统一开发标准,统一指标调整。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易地开发由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第六条  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建立各级补充耕地项目库。易地开发项目必须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选择。  

    第七条  易地开发项目以旱涝保收为建设标准。总体上应达到“四化”要求,即地块方格化、灌溉硬底化、耕作机械化、环境园林化。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没有条件自行开发补充耕地的县(市、区),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先补后占的形式向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开发申请,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无法安排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易地开发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申请易地开发的理由、拟易地开发耕地的数量及土地  

利用现状图等。申请报告应在每年五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各地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补充耕地项目库以及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易地开发项目,统筹筛选出易地开发备选项目并组织项目论证。项目论证包括对项目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的综合评价。经论证确定适宜开垦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会审会议研究确定,并于当年七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易地开发任务,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整理中心。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发出批准文件,由省土地整理中心与委托方签订补充耕地易地开发委托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  受托方应在接受开发任务后2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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