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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工作的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1-05-07浏览:2453下载167次收藏

    xx是一座新型工业城市,钢铁制造和纺织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加之近年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逐渐步入“快车道”,对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求急剧增加。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我市,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带来了隐患。如何做好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工作,切实提升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素养,使之更好的融入城市生活、服务城市发展,是摆在每位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本文立足xx实际,就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工作作一初步探讨。

一、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和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在我市实现就业、创业的外地农业劳动力的总数就多达6.62万人。当前,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1、居住特点。成份结构复杂,居住地点分散。我市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来自我省北部以及四川、云南等省。大多外来人口居住在施工工地的工棚、城乡结合部以及居民出租房屋内,居住环境较差,人员流动性强。

2、职业特点。外来人员打工的行业也呈现多样化,主要从事建筑、收旧、餐饮、服务、加工等职业,大多是城里人不愿干的苦、脏、累、险行业工作,还有部分无正当职业,专门从事沿街乞讨、拾脏扒荒等。

3、文化特点。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不高。外来务工人员中大专以下学历占绝大多数,其中不乏小学、初中即辍学外出打工者,他们对国家、地方制定的关于城市治安管理、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所知甚少。

二、对外来务工人员普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1、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工作,是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法码”,是建设平安xx的客观需要。

外来务工人员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极其重要而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户口在外地,但却长期居住生活在我市,绝大部分经济社会交往也都发生在我市,其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在涉及传销、诈骗、交通肇事等常见违法犯罪行为中,外来务工人员所占比例一直较高。究其原因,主要因为外来务工人员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缺乏起码的认识。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工作,使之掌握常见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能对自身行为能有客观的预期和评价,才能从源头上真正构筑起阻控违法犯罪行为恣生的“防火墙”。

2、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工作,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是广大外来务工人员自身的迫切要求。

法制宣传的一个重点,就是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善于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文化程度的制约,法律意识总体不高,很多人甚至缺乏基本法律常识,当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往往不知、不会运用法律武器去“为权利而斗争”,亦或者步入误区,错误地选择不当甚至违法的维权方式,最终对其本人、对社会都是一种伤害。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工作,是他们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的迫切要求。

三、当前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普法主体之间沟通不畅,致使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工作难成体系。各个普法主体及其内容缺少有效沟通和直接交流的机制和平台,在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工作上各自为阵,单兵作战,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由于缺乏交流,不能被有效复制和充分共享,致使有限的普法资源被徒然消耗或浪费。

2、普法考核体系导向不准,致使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工作举步维艰。实践中,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工作缺乏科学、民主的考核体系,定性指标虚化、定量指标缺失,缺乏推进普法工作开展的精准导向,致使普法成效 “雷声大雨点小”, 推进力度明显不足。

3、普法工作机制不畅,致使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工作难见实效。一是集中培训缺乏氛围,培训工作开展障碍多。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重要性的认知不够,缺乏参与法律知识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之普法工作的成果主要体现为法律素养的培育与提升,更多的表现为精神财富的“增收”,而非物质财富的增加,难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培训的内在动力。部分企业负责人对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存在顾虑,担心外来务工人员法律素养的提升影响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特别是一些长期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企业,对普法工作抵触心理严重,导致实践中培训工作组织难度大,参与人员少。

二是普法方式缺乏互动,普法对象参与热情不高。当前传统的灌输式法律普及模式,从普法内容的设定、普法方式的选择到普法成效的考核,都强烈的体现出“外在主导、单向灌输”的特征。作为普法工作的对象,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法律需求,以及对普法工作的意见与看法,无法充分激发外来务工人员的学法热情和兴趣,在普及内容的选择上也容易造成普及内容普法对象不关心,普法对象关心的内容不普及的尴尬局面。

四、未来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工作的路径选择

(一)扎实谋划,切实推进,确保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结合外来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实际,因地制宜,因人施教。采取定点办学和流动办学相结合,主体教育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用人单位负责与辖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法工作。

1、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居、集居点(民工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超过100人的用工单位,可以依托现有的资源条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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