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省、市总工会的部署和要求,我县于近期围绕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维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思考。
一、我县劳动争议的现状
近年来,通过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多数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劳动合同意识不断增强,劳动用工行为不断规范,劳动者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明显增强,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剥夺职工休息休假权的现象得到较大的改善,我县劳动争议总体情况良好,劳动争议案件逐步减少。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劳动合同法》很大程度偏重劳动者权益保护,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要求,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劳动争议主要涉及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工伤、患病的经济补偿,拖欠劳动工资,克扣加班费,少缴、欠缴社会保险等。
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基本情况
1、领导重视,统一认识,创新理念。近年来,县总工会领导高度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工会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的有效载体和切入点,列入全会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创新理念、深刻认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工会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牢固树立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意识,代表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以经济利益、政治民主权力和发展诉求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权益,既是《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赋予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更是新时期工会服务大局的重要职责,为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近年来,县总工会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原则,县总工会会同劳动保障、经贸委建立了xx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协调全县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配齐调解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利用这一工作平台,指导和帮助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同时,我们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在各系统和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较大规模的企业配备了专职调解员和法律监督员,部分乡(镇)街道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室或调解中心,形成了全县各系统、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居委会、工业园区逐级负责,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近年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劳动争议纠纷162起,从源头上化解企业和员工矛盾和纠纷,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协调好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工会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本文2011-05-03 17:41:51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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