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
论文提要
人民陪审制度实质上是将司法权交给公民行使的一种方式,也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表现形式。面对人民法院审判力量少,任务繁重的状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大大弥补了审判力量不足。同时,对有些案件的解决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始终停滞不前,逐渐为人们所淡忘和不被重视,给人民陪审制度的保留和完善带来更为不利的因素。从多年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落实公开审判、制约滥用审判权、防止“司法腐败”、普及法律知识以及增加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理解和信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应当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并且应当在保留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完善和推广,使其作用得到更充分、更全面的发挥。在此,笔者就当前人民陪审工作的现状、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及功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和推广谈几点认识,与广大同仁商榷。
全文共6777字。
当前人民陪审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可被选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是所参加的审判庭组成人员,享有审判员同等权利,有权审阅案件材料,参加法庭审理,参加合议庭评议等权利。
人民陪审制度实质上是将司法权交给公民行使的一种方式,也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表现形式。面对人民法院审判力量少,任务繁重的状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大大弥补了审判力量不足。同时,对有些案件的解决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始终停滞不前,逐渐为人们所淡忘和不被重视,给人民陪审制度的保留和完善带来更为不利的因素。从多年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落实公开审判、制约滥用审判权、防止“司法腐败”、普及法律知识以及增加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理解和信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应当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并且应当在保留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完善和推广,使其作用得到更充分、更全面的发挥。正因为这样,于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就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选任程序、权利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重新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打下了基础。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陪审制一般认为最早形成于英国,在我国,清朝未年引进陪审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就规定实行陪审制度,1954年新颁布的宪法,也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重要的司法原则。但1982年颁发的宪法没有再规定人民陪审制度,新修订的法院组织法也没有再作硬性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此后出台的三大诉讼法基本上也没有作为更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尽管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立法上和制度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引起了较高的重视和给予了保障,但目前人民陪审制度仍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审判成本以及认识差距等多方面制约和影响,绝大多数地方,人民陪审员制度仍没有全面、积极开展起来。
1、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识不到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这段时间来看,不少法院领导还是认为陪审员是“局外人”,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不宜了解太多,以免保密自觉性不高,造成泄漏审判秘密,招至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不少人认为陪审员素质有限,仍怀疑陪审能力,影响公正司法,还是尽量少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而且,有些陪审员自己认识也不到位。公民参加陪审,既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权利,也是依法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现阶段,普遍认为审判权是陪审员的权利,而忽视了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对自己的约束少,使一些陪审员只强调享有权利,特别是有的陪审员希望头顶人民陪审员的光环,并借此要求法院外出参观考查,更不愿意付出,造成陪而不审的现象出现。
2、出入对审判成本的问题的考虑。经济基础是保证各种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前提条件,审判成本又是人民法院考虑各种工作得以良好开展的重中之重。而要保障人民陪审员这一政治、民主、诉讼制度良好运作,就必须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条件较差,人民法院的正常经费难以维持,必须得以案养案。正因为人民法院办公经费严重不足,降低审判成本成了每一个人民法院考虑的核心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得不减少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避免“不必要”的开支,至于拿出经费培训人民陪审员就更加不可能,大部分人民法院所聘的人民陪审员除按《决定》的规定,在上岗之初统一培训一次后,就再没有进行培训和集中学习。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仍旧没有全面、积极开展起来的主要原因。像我们洪江市法院现面临院址整体搬迁,1200万多元的搬迁资金无着落,还要拿出资金去培训人民陪审员就更难做到了。
3、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公民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素养就更差,另又缺乏对陪审员任职条件的统一规定,所聘的陪审人员政治素质低、文化素质差;有的陪审人员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认为陪审是走过场,合议时举手同意即可;有的陪审员职业道德不佳,给案件当事人拉关系、走后门,甚至泄露审判机密。
4、参审案件少。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多数案件都是采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便审,节约了审判资源和提高了审判效率,组成合议庭的案件越来越少,从而也就限制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特别是人民法院为了降低审判成本,就更加很少邀请陪审员参审案件,尽量由其他审判人员或行政人员组成合议庭,只是在审理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边远山区审判人员不足的派出法庭才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如洪江市法院在92年以前,每年有100余件案件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93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越来越少,少的一年不到10件,有的陪审员一年连一件案件都没有参审。自 2005年5月1日 正式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陪审员参审案件有所增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多是为了法院和人民陪审员各自完成参审任务数量;有的案件人民陪审员是审而不议,走过场;有的是为了弥补法官人手不够,连庭都不出,只是挂个名字……。这样,反过来影响人民陪员驾驭庭审能力的提高,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积极性,又回到了过去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旧状。
5、管理松散。虽然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但人民陪审员产生后的管理仍没有规范性。人民陪审员没有建立管理档案,没有明确规定归属哪一个管理,更没有建立起适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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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04-28 10:40:02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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