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 (2010年3月12日)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是推进法院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如何将司法核心价值观念渗透到法院干警的思想和实际工作中去,是现阶段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出发,从构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制度的具体措施上对司法核心价值观念的实践路径进行探讨。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一)实践公正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司法公正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为西方法治首倡并得以成功运作。立法是分配的正义,司法是矫正的正义。法官作为司法活动最重要的参与者,在司法的过程中如何秉承公正的价值追求,发挥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是我国现阶段不论在理论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要做到这一点,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就凸现出来。
法官是一份神圣的职业,社会对公正的期许很大程度上寄寓于法官,在某种意义上法宫己成为法律和正义的化身,无论是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不能例外。当前我国正在推行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在制度构建的同时,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越来越被重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系司法公正的基础。特别是在现阶段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司法环境还不理想,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不高的情况下,通过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来实践司法公正价值追求,具有更现实的意义。“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因素,一个良好的制度只能约束法官的外在行为,却无法规范法官的内心世界,只有外部制度建设与内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相同步,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目标。
(二)实践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主旨。《尚书·康诰》“若保赤子,惟民其康”,意为要象保护婴儿一样,关心民生疾苦。惟民包含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司法亲民。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为民的要义,司法为民是人本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司法亲民是实现为民的手段和途径。为民,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的。作为人民法官,一定要从思想上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每一起案件,无论大小,都涉及到群众合法权益的救济和修复,要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践行为民司法价值观念必须严守职业道德。人民利益的实现,离不开我们每一位法官的正直品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它不仅体现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工作的全过程,也体现在八小时以外的方方面面,不仅要抓好每一次开庭,写好每一份法律文书,办好每一个案件,尊重每一个当事人和来访者,而且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这就要求我们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真正做到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累,做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司法爱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
(三)实践廉洁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是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石,应为法官本色。然而,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法官属于公务员系列,但又比一般公务员担当更重的社会责任。法官要做到克己、克私、克欲(克服损人利己、克服私心杂念、克服私欲膨胀),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熬得住艰苦、顶得住歪风、管得住小节、受得住委屈,需要有更加强大的内心约束和制度保障。要做到以廉洁的价值取向指导审判实践,杜绝司法腐败,必然要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二、以法官职业道德制度建设保障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现
法官职业道德是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法官所具备的各种素质中基础的或称首要的素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仅对法官核心价值观念的形成,促进司法公正、为民、廉洁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社会道德生活,引导社会公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冷落一旁,从而导致了法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水平较低的现实。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目前中国的法官群体尚未真正形成共同的职业价值观,和我国长期以来法官职业道德制度的构建在我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着不合分割的关系。在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素养的提高、职业价值观念的形成,归根到底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思想,并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根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国际立法例以及惯例,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法官职业道德道德建设的建构模式。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首先,要明确培训的对象。《2001年---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规定了法官培训的对象:第一,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任职资格培训。在规划期间,凡新调进法院工作,拟任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的,必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二,拟任法官任职资格培训。规划期间,凡拟任法官的,须在通过资格考试后,接受法官任职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第三,晋级资格培训。规划期间,由法官晋升高级法官的,须先行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第四,须知资格培训。法官每三年须参加一次须知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五,预备法官培训。规划期间,随着法院进入方式的改革,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统一招录预备法官制度。经招录合格的本科生、研究生,统一在国家法官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接受1---2年的法官职业和审判技能培训。第六,其他培训。各级法官培训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举办政治形势与理论培训班、审判业务专题研讨班等法官短期培训班,发挥短训班的特点,及时交流审判经验,更新法律知识,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法官的培训对象分为两大块: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法官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预备法官。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应当分清不同对象,从而确定培训方向,前者重在法律知识的更新,后者重在审判技能的培养。同时,职业培训应当普及到所有在职法官。
第二,加强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加强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目的是使国家在法官的职业培训中占有主导地位。因为法官是社会稳定的维护者,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法官通过职业培训完善自己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从而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
第三,完善职业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对法官人格魅力和理论功底的培训。使法官增强职业荣誉感,注重自己的言行,从而体现自己的人格魅力,增强对法条背后的共通规则和指导原则的理解能力。例如,不应限于法官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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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04-28 10:37:33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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