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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院审判职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1-04-28浏览:2664下载133次收藏

发挥法院审判职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强调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摆在各级政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如何根据当前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当前法院管理存在的弊端
    当前,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组织不符合司法特性。现阶段法院的管理组织仍然按照层级分权与集权的方式设置,呈现出倒金字塔式的结构,即按照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层级构成,由院长负责全面管理,副院长负责几个部门的管理,庭长负责管理本庭、副庭长协助庭长管理。这种一级管一级的行政管理体系违背法院工作规律,难以保证法院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二是管理职能交叉不清。队伍管理职能分别由院长、副院长、政工科、纪检监察室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由庭长、行政办公室行使。三是审判管理行政化。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接受数级行政领导的管理和制约,案件审理实行"层层审批、领导把关"的等级裁判制度,在行政上下级之间形成依附关系,成为行政权运作体系和方式在司法机关的翻版,严重违背了审判规律。四是法官管理非职业化。法官被当作一般公务员对待,对法官的任用、考核和评比参照行政机关进行,没有突现其司法化和职业化的特性,行政职务的升迁成为法官追求的最高目标,造成法官管理与法官职业特点严重错位。同时,法官与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一样被统称为"法院干警",其履行职务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没有突现出法官和审判事务在法院管理中的中心地位。五是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长期以来法院管理以领导者的德治为主、经验为先,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主观随意性大,法官的意见和智慧在法院管理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管理手段表现出明显的"长官意识",管理方式具有很强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再有,法院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总体目标和系统规划,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不够完善,始终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特别是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官业绩考评、监督和晋升制度。虽然部分法院在福利待遇上向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有所倾斜,但激励机制的作用发挥并不明显。在福利待遇上向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有所倾斜,激励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六是法院人员的进出口渠道不顺畅,特别是无法消化法官职业化过程中现任法官中的不合格者,人、财、物方面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协调;审判质量和效率机制不够科学,缺少对权利的制衡与监督,管理责任难以落实;司法行政机构设置过多过细且人员结构不合理,冲击了法官地位;偏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忽视审判技能的培养,学习形式单一且收效甚微等等。
二、造成的原因
    造成的原因总的来讲是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现有的政治体制及司法框架密不可分的。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行政性的国家,真正走向法治的时间并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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