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法律事务与理赔案件管理规定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法律事务与理赔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高防范与化解风险的能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和理赔案件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法律事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支持;
(二)法人授权经营管理中相关法律事务;
(三)对公司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核;
(四)参与对外重要事务的谈判;根据公司领导要求,参与由公司其他部门主办工作中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的起草;
(五)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与管理;
(六)外聘律师和常年法律顾问管理;
(七)法律咨询和普法事宜;
(八)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公司的法律事务由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省公司为办公室)和法律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和承办。省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对全省系统的法律事务负责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对法律事务的具体管理权限按照公司法人授权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法律工作人员与理赔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守国家机密和公司秘密。
第二章 法律性文件审核
第五条 公司对外签订、出具和使用的涉及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合同、文书、单证、宣传材料等,及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保险产品,应经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审核。
第六条 提请审核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正文及附件;
(二)相关背景材料;
(三)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法律事务人员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核,并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明确和显失公平;
(三)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完备;
(四)发生争议后是否便于本公司最大限度地维权。
第八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法律事务人员在审核法律性文件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向上级公司反映情况。
第三章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的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指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的、以我省系统分支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
第十条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原则
1、当事公司负责原则。哪个公司发生的案件,由主管该领域工作的领导和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同时将案情及时向上级公司主管部门汇报。特殊情况由本公司案件领导小组与上级公司专案组共同负责。
2、预防为主原则。各经营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范和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对胜诉把握不大的理赔纠纷应采取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以避免案件败诉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3、一审主动原则。诉讼案件发生后,经营单位应严格把住一审关口,全力以赴,争取主动,尽量把问题解决在第一审。确实不能胜诉的应避免当庭判决,争取庭外调解。
4、避免连锁反应的原则。如发生的诉讼案件带有普遍性,公司又确有应当胜诉的理由和证据,经营单位应将诉讼坚持到底,以防止不当判决造成连锁反应。
第十一条 对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经营单位应当先行向省公司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应告知双方矛盾的焦点和我方的主要主张及根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给予督导和法律支持,如认为我方的主张难以成立,应告知经营单位尽力避免诉讼,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对重大的诉讼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有媒体介入的诉讼案件,经营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省公司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省公司了解清楚情况后,如属应当上报的事项,应立即向总公司和保险监管机关报告。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上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经营单位都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向省公司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填报《争议及诉讼(仲裁)案件报告表》(见附件一),提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撰写案情分析报告,并将投保资料、理赔资料、调查笔录、证据、诉讼文书、处理方案等材料一并报告。省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帮助经营单位完善答辩意见和诉讼对策。
(一)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诉人的诉讼案件,应当在提起诉讼或申诉之前报告;
(二)公司作为被告或诉讼第三人或被上诉人的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
(三)市、州分公司对于一审败诉、准备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公司;
(四)提起仲裁的案件,应在提起仲裁之前报告;
(五)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报告;
(六)其他符合报备条件的理赔争议案件,应在作出理赔决定或获悉客户意向后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上报诉讼、仲裁案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起诉书、仲裁申请书或答辩要点;
(二) 本案情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 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上报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对行政处罚的说明和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案件年终统计分析。
各市、州分公司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填制《诉讼(仲裁)案件统计表》(见附件二),将本公司所辖区域内上年发生的诉讼案件全部列明,上报省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省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总公司的规定及时写出分析报告上报总公司。案件统计期间为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理赔案件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协议给付案件是指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事故在确认保险责任时存在着较大争议,而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与其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进行充分协商后给付的理赔案件。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
保险公司法律事务与理赔案件管理规定
本文2011-04-10 12:01:45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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