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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1-03-26浏览:3013下载196次收藏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加快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两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两权”登记发证的目的意义及原则

(一)目的意义。全面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先进技术方法,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查清我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状况,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切身利益,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申请、审查、公示、服务”五个原则,全面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1.依法原则。“两权”登记工作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申请原则。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对“两权”进行界定,以维护申请者的合法权益;

    3.审查原则。严格按照“初审、审核、批准”三个层次审查,在“权源清楚、四邻无争议,面积准确、界址明晰”的基础上,依法登记发证;

    4.公示原则。按规定公告登记审查结果;

5.服务原则。在依法按程序的基础上,采取便民为民措施,提高土地登记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做到有组织领导、有人员配置、有工作措施、有经费保障,推进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全面实施,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xx市“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统计局、信访局局长,市建设局负责人,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同时成立纠纷调处办公室,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负责宣传动员、培训、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注册、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办事处参照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指定专人配合资料收集、调查、调处等工作,并协调对土地权属和宅基地的审查认定工作,组织各社区、村、组权属界线的指界等。

(二)保障措施。

1.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各镇(街道)与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层层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2.做好宣传动员。逐级开好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及做法。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向全社会宣传“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地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推动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申请宅基地权利登记、配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3.搞好队伍培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纠纷调处办公室)协调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按照上级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制定本市业务培训计划,全面提高队伍的政策与技术素质,确保技术标准统一。

三、目标任务及工作队伍

(一)工作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登记规则》、《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编制方案并开展工作。

(二)目标任务。在xx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简称“二调”)的基础上,对各镇(街道)的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对全市范围内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进行调查登记发证;同时进一步调查处理未经批准实施建设的违法用地。通过开展“两权”调查登记发证,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完成全市各镇(街道)内农村集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公共用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查及登记发证。

(三)工作队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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