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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应急预案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1-03-10浏览:2593下载152次收藏

湖北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体思路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控制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文物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和影响;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速、高效运转、指挥有力、临事不乱的应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及博物馆、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一)分级分类  

    1、重大突发事件(1级)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2、较大突发事件(2级)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3、一般突发事件(3级)  

    市级博物馆、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各县市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由全市文物部门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遭盗窃、盗掘、损毁、破坏、丢失的事件,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处置遵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造成文物损毁的,启动本预案。  

    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二、工作原则  

    第一,预防为主。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细致排查各类文物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机率。  

    第二,依法管理。文物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属地负责。各级文物部门要成立文物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涉及文物的突发事件负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文物突发事件。  

    第四,快速反应。各级文物部门要建立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报告制度。各级文物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及时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地区、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予以解决。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设立四平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下设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室下设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四平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活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②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文物局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③按照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确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信息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实施发布。  

    ④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①处理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预案的具体执行及联络、信息沟通等工作。  

    ②负责研究处置不可移动文物发生的突发事件。  

    ③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理中的后勤服务工作及协调信息发布等工作。  

    ④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法律咨询和协调市直和各县市区文保单位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3、专家组  

    组建文物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等。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和预警机制  

    1、预防预警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市直、各县市区文保单位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并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2、预防预警行动  

    ①市直、各县市区文保单位应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本地本单位文物安全工作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制定安全责任制度,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协调运行机制,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  

    ②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尤其是旅游旺季、节假日,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文物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二)应急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  

   Ⅰ级文物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文物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文物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我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本预案,负责本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将事件发生核实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文物部门成立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  

    2、信息报送  

    ①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文保单位应同时多级多头上报,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不得缓报、隐瞒、谎报。  

    ②报送内容:事件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和文物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及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③报送形式: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将录有的音像资料一并报上。  

    3、信息发布和通报  

    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三)善后处理  

    1、市直、各县市区文保单位应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受损文物的价值评估,提出修复和保护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事后补救、复原和灾后重建工作。  

    2、事件处理结束后,市直、各县市区文保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  

    3、根据突发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县市区文保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  

   (二)物资保障  

    市直、各县市区文保单位应组建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队伍,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各级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宣传、培训保障  

    加强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文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培训与演练体系。普及应急知识,增强全体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提高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造成的损失。  

    五、监督管理,奖惩分明  

    我局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并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参加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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