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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doc

栏目:总结讲话发布:2011-03-09浏览:2378下载172次收藏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  

   

一、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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