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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

栏目:心得体会发布:2011-02-27浏览:2257下载273次收藏

在我们身边时常会听到老百姓这样说:“这些工作队就知道管我们,他们就没有人管吗?”。这也许只是老百姓的一些怨言,但却表现出了我们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能有些不妥的地方,甚至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利益。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同志颁布了第三十一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订)》,给群众作出了回答。作为一名机关工作人员,也作为一名执法者,我对照1997颁布的《行政监察法》,认真学习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体会颇深。

一、修改《行政监察法》是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治安协管、城管协管、交通协管等新名词走进百姓生活,这些也是在从事公务活动,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对以上组织实施监督,这是百姓的呼声,是建设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的需要,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新修订《行政监察法》内容全面、亮点突出

1997年颁布的《行政监察法》共7章48条,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共7章51条,主要修改8条,新增3条。对监察人员、监察机关职责、监察机关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内容具体,职责明确,责任清楚。呈现出了四大亮点:

一是填补了对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空白。将原来以身份划分监察对象的标准改为以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后,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监察对象,如城管协管员、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这样修改后,填补了对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空白,加强了对受委托或被授权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约束。

二是在法律上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一个是实行统一管理,一个是实行交流制度,使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派出的监察人员更好、更公正、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赋予了监察机关两项新的监察职责:第一项是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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