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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02-24浏览:2700下载126次收藏

临时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包括承包工、季节工、临时工),有利于机关“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临时工的聘用、辞退由政工科推荐和提出意见,报中心领导研究批准后办理聘用、辞退手续。  

2、临时工在政治待遇上与干部职工平等。临时工所在科室负责组织临时工参加组织活动、政治学习和其它活动,并对临时工的日常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  

3、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每月劳动报酬根据实际出勤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算考核发放。  

4、临时工的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一年,若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在民主评议考核的基础上,续签合同。民主评议的主要形式是全体干部对临时工进行投票。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不得聘用。  

5、新招临时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6、对现有的临时工由政工科牵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民主评议,需要聘用的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即属自然辞退,限期离岗离中心。  

7、临时工原则上不解决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宿舍,临时工不得带家属在宿舍内居住。  

8、临时工的户口“农转非”、招工以及家属的户口、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学、就业等项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9、临时工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工资、劳保、医疗待遇外,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10、临时工在中心工作期间,医疗、病休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2、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13、合同期内不服从分配,不履行岗位责任,不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中心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1990年6月6日市政府第16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或工作需要,招用工作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必须执行《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临时工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临时工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地区临时工登记、培训、介绍、收缴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需要临时工,应当招用持有“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并在被招用人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办理招用手续、临时工养老保险手续,并按市劳动局、市物价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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