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的大量涌现,一些城镇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出现了诸多问题: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也有谁建谁命名的;有违反地名管理法规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的,如“东方巴黎”、 “柏林爱乐”、“维也纳森林”、“新西兰文化花园”、 “维多利亚华庭”等;也有用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甚至带有封建色彩的名称命名的,如“世界村”、“第一城”、“新妈妈旁”、“花花公子商城”、“王子”、“皇宫”、“帝豪”、“御花园”等。这种状况不仅给城镇管理、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而且与构建和谐社会很不协调。如何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是笔者长期思考并努力实践的课题。
思考之一:地名命名更名必须突出弘扬先进地名文化。当前,一些城市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出现了一种不正常现象,似乎名称越“洋”越好、越“大”越好,以为地名沾上了“洋味”,这样的建筑物、住宅区档次就高了,就与国际接轨了,其实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地名是人类历史活动的产物,每一个地名都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一个规范的、文化内涵丰富的街路和建筑物名称,可以充分显现这个城市浓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尽管地名命名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命名,都要突出弘扬中国的先进文化,保持地名的民族性、传统性和现代性的有机结合,维护民族自尊;都要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体现当地的历史文化特色,注重地名的文化品位,增强城市的文化底蕴。对于外来词汇,只能吸收、创造,吸收我们民族语言中所没有的,而且要不断加以民族化。对重要地名的命名,还要听取地理、历史、语言等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选用健康文明的新地名,使城市地名真正成为独具一格的地理文化景观。
思考之二: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必须强化地名立法工作。我国地名工作现行的最高法规,是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促进地名工作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例》
加强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几点思考
本文2011-02-20 00:57:24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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