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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关于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1-02-10浏览:2048下载181次收藏

        为加强对全县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文物旅游资源,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
  1、县文庙等8处国保,古城墙等6处省保,马家大院、清真寺等城区内8处重点县保,周边50米区域内禁止燃放任何烟花爆竹,周边50-100米区域内禁止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2、禁止在国家机关、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学校、公园、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3、禁止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定销售、燃放品种。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铁炮、拉炮、摔炮、砸炮、手持升空类烟花、大于3寸礼花弹、土火箭、地老鼠等装药量大、敏感度高、危险性大的品种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
  三、限定储存、运输、销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所售烟花爆竹必须从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进货,不准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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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关于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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