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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文化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剖析

栏目:写作交流发布:2011-01-10浏览:2810下载140次收藏
当前文化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剖析 内容提要 本文从四个方面指出了当前文化馆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经营牟利;公共财政包养,员工养尊处优;行为导向偏差,个人创作至上;公共资源移用,假公济私不绝。同时,从工作职能、常规业态、工作规范、评估标准等四个方面,剖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 文化馆 主要问题 原因剖析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县(市、区)一级政府,都先后设立了名为文化馆的综合性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几十年来,文化馆作为我国最早建立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活跃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等,都作出了显著的历史性贡献。然而,在经济迅猛发展,科技日益进步,文化迅速发展的今天,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的文化生产方式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文化馆目前仍以国办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身份,继续被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宠养着,保护着,但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面临的文化生态早已今非昔比,存在的各种弊端和问题也已经十分明显地凸现出来,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概括地说,当前文化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经营牟利。各地文化馆的馆舍设施,基本上都是当地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应该无条件地为国家政府所拥有,为社会公众所共享。但是,对于这些馆舍设施,国家政府的建设责任与文化馆的使用责任是不统一的,国家政府的所有权与文化馆的使用权也是自然分离的。馆舍设施一旦建好,国家政府的文化责任似乎就尽到了,其使用权就会自然转归文化馆所有,而文化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馆舍设施,则没有明确的规制约束和有效的社会监督。这就为文化馆随意使用馆舍设施,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现在,人们只要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凡是有条件的文化馆,如馆舍面积比较大的,特别是有临街商用门面的,除了部分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外,其他的大多以自办或拍卖、租赁等形式,开展了所谓的有偿服务、以文补文、多业助文、多种经营等商业性活动。开办的经营项目,有与文化相关的,如歌舞厅、卡拉ok厅、游艺(戏)厅、迪吧、网吧、酒吧、书店、音像店、乐器店、广告店等;也有与文化毫不相关的,如宾馆饭店、桑那足浴、商场超市、美容美发等。这些商业服务项目,除了地点设在文化馆,有些还以文化馆的面目出现以外,其服务内容、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与社会上纯粹商业性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已经没有根本差别。人们到文化馆去,就象是进入一个综合性的文化经营场所,除了几间时开时关的办公室,还挂着什么“音乐室”、“舞蹈室”,或“辅导部”、“排练厅”以外,已经基本看不到什么具体的公益文化服务项目,也享受不到什么面向公众的基本文化服务了。这些文化馆虽然法理上仍被称为“公益性的群众文化事业单位”,但实际上却已变成名副其实的商业性文化经营机构。近年来,文化馆的馆舍设施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目前从总体上说,还是比较短缺的,即使全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也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文化馆是不可能有富余的馆舍设施可以用来搞商业性的文化经营活动的。面对这样的情况,文化馆本来应该坚决克服“等、靠、要”的消极思想,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量把现有各种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盘活,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效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国家政府重视支持,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努力加快事业建设,以适应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不少文化馆一方面大喊馆舍设施不足,无法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迫切要求国家政府新建扩建,而另一方面又有不少馆舍设施不同程度地闲置放空,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理直气壮地极力申明自己是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强调馆舍设备是多么的短缺,日常经费是多么的拮据,政府拨款扶持是多么的必要,而另一方面又置公众的文化服务需要于不顾,把仅有的馆舍设施用来拍卖、租赁或搞其他非核心业务的经营牟利活动,以增加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是为什么?也许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文化馆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开展,确实增加了不少经济收入。从表面看,现在许多文化馆的经济实力增强了,员工的奖金福利提高了,贴补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也增加了,业绩似乎很不错。但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经济收入的增加虽然与文化馆的努力有关,但却不能简单地统统归之于文化馆。因为文化馆的这些收入是凭借馆舍设施的租赁经营取得的,不是依靠自身核心业务的拓展创造的,而馆舍设施是国家政府投资兴建的,不是文化馆自身本来拥有的,因此,有关收益的取得,实际上是国家政府投资的应有回报,而不是文化馆自身经营服务的业绩创造。同时,目前文化馆的经营收入,并不是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依靠自身业务的拓展来实现的,而是以缩减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牺牲公共文化服务权益为代价,挪用国家政府为其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而换来的。文化馆的收入虽然增加了,但有限的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却被人为挤占、任意挪用了,公共应该享有的基本文化服务也相应减少了。因此,这种经营活动虽然得到好处的是文化馆及其员工,而实际受损失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 值得深思的是,如果文化馆这样做是允许的、合理的,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国家政府投资建设馆舍设施究竟是为什么?如果是为了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那么文化馆就不应该用来搞经营活动;如果是为了搞拍卖、租赁或者经营牟利,那么国家政府就没有必要专门设立文化馆这样的机构。现在文化馆津津乐道的所谓“以文补文”,究竟补在哪里?所谓“多业助文”,又助在何处?社会公众能够因此而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有鉴于此,为了纠正这种行为,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再此重申,“县文化馆……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①然而,这个问题早已积重难返,恐怕不是一个红头文件所能根本解决的。` 二、公共财政包养,员工养尊处优。文化馆一般都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员工都是政府的雇员,其工资、奖金、福利等费用,都是公共财政给予充分保障的。国家政府之所以给文化馆员工这样的待遇,目的就是为了使他们消除后顾之忧,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文化服务。然而,在规制治理手段缺乏的情况下,公共财政的包养,并没有使文化馆出现国家政府所期望的工作景象,反而产生了许多不被外人知晓的积弊。 长期以来,文化馆一直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附属物。虽然没有多大的自主权,但也没有多大的生存压力,只要真心诚意跟着有关部门转,国家政府的财政拨款就一分都不会少,所有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就一点都不用愁。所谓的群众文化工作,虽然很重要,也一直被主流社会所看重,但在国家事业单位体系中,并不象医疗机构那样,要承担救死扶伤,保障公共健康的职责;也不象正规的学校那样,要承担国民教育,提高国民素质的重任,而只不过是组织开展一些文化艺术活动,丰富活跃当地群众业余文化生活而已。文化生活果然十分重要,但在公众社会生活中,并不象劳动就业那样,是安身立命的前提;也不象衣食住行那样,是生命不可或缺的第一需要,而毕竟是“锦上添花”的事业。在文化社会化、市场化、多样化的今天,文化馆固然能够为群众提供一定的文化服务,但对海量的群众日常文化需要来说,这些文化服务不过是杯水车薪。平心而论,就目前状况来看,文化馆及其活动的存在,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有当然好,但没有也不至于产生什么严重后果。因此只要政府能够包养,文化馆怎么样,人民群众是不大去关注和理会的。同时,文化馆作为政府设立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在当地是唯一的,既没有同类单位的业绩比较,又没有相关组织的优胜劣汰,只要当地政府不予撤消,就没有什么生存的危机和发展的压力。另外,文化馆是以创造性的个体劳动为基本特征的松散型机体,日常工作弹性较大,既没有严格的坐班记时制,又没有科学的量化记件制;既没有鲜明独特的常规业态,又没有规范有效的治理手段,更没有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一年到头,除了协助当地党委和政府举办一些指令性的节庆活动以外,就基本没有其他钢性铁定的工作任务了。这就为员工个人的自由活动和自我发挥,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创造了良好的机会。 前不久,作家余华在其自述中,无意间道出了文化馆工作的天机:“那时候我还在南方浙江一个小镇子上当牙医。一天,我发现有几个认识的在文化馆工作的人,整日在大街上闲逛。后来有一次我就问其中一个作曲的:‘你为什么不上班?’他说:‘我这就是在上班!’我说:‘你们文化馆是在大街上上班吗?’他说:‘文化馆可以在任何地方上班。’我想:这工作我也喜欢。所以后来我就问他能不能、有什么办法可以调到文化馆?……”因为只要调到文化馆,就可以像他一样“在任何地方上班”。后来作者果然调入文化馆,第一次去上班,就迟到了两个半小时,结果九点半去,馆里“一个人都没有”,他终于知道自己“来对地方了”。② 余华与文化馆工作人员简短的几句问答和个人在文化馆工作的经历,至少透露了这样几点信息:一是文化馆上班无事可做。员工不但可以“整日在大街上闲逛”,而且还可以把“闲逛”与上班等同起来,认为“闲逛”就是上班,上班就是“闲逛”。二是文化馆上班没有固定地点。即“可以在任何地方上班”, 包括“大街上”。因此,员工们无论在哪里,无论在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只要是上班时间,就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自己在“上班”。三是文化馆工作十分随意。员工上班去与不去,做与不做,做多做少,做好做差,都没有什么关系,但所有人都可以象当时的余华那样,“过着自由的生活”,也就是“没人管的那种生活”。 余华所说的情况,显然并非有意揭文化馆的短,存心与文化馆过不去,而确实是文化馆工作状况的真实写照。据笔者了解,在文化馆系统,这种状况绝非个别的特例,而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不仅过去有,现在也有。本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单位是难以继续生存的,但文化馆是一个集政府包养与自主创收为一体的特殊组织,虽然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相当薄弱,但只要唯命是从地跟着有关部门转,自身地位的支持和保护就不会动摇,只要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金字招牌还在,公共财政的全额拨款就一分都不会少;只要馆舍设施可以用来搞经营创收,预算外收入就不用再操什么心。所有员工自然就可以无忧无虑、悠闲自在地混着。有文化的好混,没有文化的也好混;有专长的好混,没有专长的也好混;有专业技能的有他们的混法,没有专业技能的也有他们的混法。混得好的成了作家艺术家,再评上个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干干,混得不好的,也不至于丢掉“铁饭碗”。到目前为止,文化馆恐怕只有进不去的人,而没有混不下来的人。近年来,即使是辞退率极低的公务员,据人事部统计,自1996年至2003年,至少也有1.9万多名不合格的被辞退,而工厂下岗的或被辞退的工人,更是不计其数,然而文化馆却几乎没有什么人是混不下去的。难怪当时余华在没有成名成家以前,“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进入县文化馆”。因为他“看到文化馆的人大多懒懒散散”,但日子却过得很不错。难怪有人说文化馆是目前天底下“最好”的单位。然而这样的“公益性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其“公”究竟表现在哪里?而“益”又体现在何处呢?三、行为导向偏差,个人创作至上。文化馆作为群众文化事业单位,所有员工都应该是群众文化工作者,而不是专业的文艺作品创作人员;文化馆的核心业务和工作重心,应该是群众文化的组织辅导工作,而不是个人文艺作品的创作。然而,由于行为导向偏差,现在文化馆的本职业务工作,特别是组织辅导工作,并没有多少人真正关心,也没有多少人愿意去做,而员工个人文艺作品的创作,却被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首先,从激励机制上看,文化馆虽然是一个以组织辅导群众开展文化活动为宗旨的机构,但现有职称评定、作品评奖、表彰奖励等制度安排,却并不反映和体现对组织辅导工作这一核心业务的引导和激励,而更多的则倾向甚至明显偏重于对个人文艺创作活动的引导和激励。在现行体制下,各级文化部门每年都要举办各种节会活动,以反映和展示自己的工作业绩,而是否有作品参加这些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获奖,则是衡量文化馆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因此,出于对自身业绩的追求,文化馆往往千方百计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竞技性活动,并给相关作品的主创人员以各种激励。如创造学习培训的机会,给予一定时间的创作假,提供深入生活、体验生活的方便条件等,使文艺作品的创作活动,较之组织辅导工作有更好的物质、经费、时间、机会保障。文艺作品一旦创作成功,与创作有关的所有成本统由文化馆承担,而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权益和好处则全归员工个人所有。员工评职称时,除了基本的资历要求外,主要就是看其个人撰写的论文或创作的文艺作品(演出、展出)的数量规模和奖级等次。只要有作品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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