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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栏目:动员讲话发布:2010-11-26浏览:2290下载268次收藏

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虽几经修定,但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上,仍是始终如一的。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更加明确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3、4、5、6、7、8、9条分别相应规定“三公”、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分业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证券法明确上述原则,不仅在于确立原则的权威指导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归纳总结了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立法者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也是一般理论上的,不能要求过于具体,因为如果法律能够规定很具体,相关原则就具有规则的特性而不再属于原则。法律如果不能完全归纳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一般性要求,体现法治一般原则,这种立法价值就值得怀疑了。[1]证券法把该法的基本问题放在总则予以明确,并规定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       证券法基本原则特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来源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的活动领域的归纳总结,可表述为贯穿于整个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市场起着核心的指导性意义的准则、规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体现,也是证券法律制度内容的核心和重点。它对证券法起着指导和核心的作用,表现为既要在制定证券法律制度时,以之作为证券法所有具体内容的指导思想和精髓,又要在证券法体系中,将之置于总则之中,使其不仅对证券法具体内容进行约束指导,而且还要要求其他证券立法活动,也不能违反和抵触该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如下特性:  

一是证券市场的相关性。证券法基本原则离不开证券市场,它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等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证券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缘生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所有活动和行为经过多年实践总结,逐渐归纳概括上升到准则、原则,是来之于证券市场的实践。诸如“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几乎是所有国家证券市场具有的共性,它紧密结合着证券市场中发行、交易、登记、服务、监管等实际活动。总结其成功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明确其具体做法及措施,使“三公” 原则在指导证券市场健康良性运行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是市场风险防控性。证券市场天生具有投资和投机相兼的特征,防控及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是证券法的重要目的、功能。由于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归纳及总结都与证券市场有密切关联,对证券市场风险发生规律有预知功能,因而证券法基本原则对于证券市场风险具有防控性。诸如“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健康正常运行的前提,确保投资者利益原则正是直接体现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要求;证券市场分业经营监督原则是确保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化解控制风险的具体原则和措施;直接统一监管原则体现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高度负责和对风险控制的重视。因此,证券法基本原则本身就具有对市场风险的可控性、控制性、化解性。  

三是证券行为活动的指导性。由于证券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仅我国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就涉及12章240条。该法总则部分的许多条款,其实就是证券法基本原则。从立法体例上看,它本身就对各分则部分构成了“指导”,分则就该接受总则的约束。作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和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规律和法律制度的核心,以其作为调控、管理、监督证券市场的依据、原则是最恰当不过的。证券法基本原则因其在立法体例中,处于“总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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