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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司法公正法官职业道德不可缺位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11-25浏览:2802下载275次收藏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从产生起就作为定纷止争的手段,用以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正,是人类所公认的崇高价值,而公正的价值对于司法犹如生命与灵魂。可以说,司法公正是现代法制的重要标志。实现司法公正,法院和法官始终是决定性的因素。如果法院和法官的公正性受到社会的怀疑,那么法院就会失去社会的尊崇,法官就会失去民众的信任。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作为分配正义的重要方式,越来越被人们所倚重。人类要求司法公正,因为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于经由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合理的期待;对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障充满信心。这样,人们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为,全社会公正的观念便得以形成和强化。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因此,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官职业道德恰恰是规范法官言行,保持法官良好职业操守、不断提高法官素质,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因而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已经深入到法官的言行举止、道德品质、个人良心之中,从相对较低的法律标准上升到了最为严格、最为高尚的职业道德的高度。  

  保证司法公正就要求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权利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权威性,是因为司法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审判权是生杀予夺大权,一纸判决,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单位的命运;导向性,是因为法官判案,审判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独立性体现在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体现在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审判,是基本诉讼原则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总之,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为了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十分丰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完善了法官约束机制,固化了社会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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