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改革是电力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是核心。
电力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本质上是一场电价改革,优化电源结构,加快电网建设和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都要以电价水平、电价结构合理化为前提,这些已成为广泛共识。但也还有少数人抱着另一种观点,他们认为,从国外电力改革的实践看,电力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打破垄断、放松监督和私有化三个环节共同构成了改革的核心和内容,很难说哪个环节更重要。他们甚至不承认电价是核心内容之一。这个问题可能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电力改革中重要的差别之一,发达国家进行引入竞争的改革前,电价基本上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通过电力的竞争性改革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电价,电价不会成为改革的阻力,降低电价成为电力改革的关键、核心;而发展中国家在引入竞争的改革钱,电价基本上是偏低的,通过电力的竞争性改革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电价,电价会成为改革的阻力,电价是电力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和核心。
一、发展中国家电力工业不断恶化的原因在于以大大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电力,要改革这种情况必须政企分开、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1993年世界银行和中国共同开展“中国电力部门改革战略选择课题时说,发展中国家电力工业情况不断恶化,电力生产和消费效率低下,电力行业财政情况恶化,出现长期缺电,关键在于以大大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电力,电力价格严重扭曲。据统计1988年世界上63个发展中国家电费加权平均仅仅为0.043美元/千瓦时,只相当于经济合作组织(cecd)平均电价的50%。这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同样是消耗能源生产电力,发达国家电力生产的技术水平高、效率高、消耗低价格反而比发展中国家高。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以大大低于成本的电价出售电力,据统计发展中国家平均边际成本为0.10美元/千瓦时或更多,如果按边际成本定价,发展中国家的电价应当高于发达国家。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电力,等于拿给电力消费者提供巨大的补贴 ,在发展中国家电价上的补贴相当于每年1000亿美元,这个数字恰好与发展中国家电力工业发展目标所需的投资相等。目前发展中
国家要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需要巨额投资,只要调整电价,使其达到经济合理的水平,电力工业所需的投资是可以解决的,不是用户有钱没有钱的问题,要用电就得按市场价格付费。所以,一定要明白,发展中国家的电价造成很大的扭曲,这种低电价无论对发电、供电单位和用电单位都很少有刺激和激励的因素。
为什么发展中国家会采用低电价?低电价造成什么样的不良影响呢?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战略选择研究总报告说,把公用电力企业当作公益事业对待,要求电力企业承担着过多的社会目标,由政府向用户分配电力,忽视了电力企业运营的商业化要求。电力具有公共事业的属性,他要求电力工业向用户提供充足、优质、可靠、价格合理的电力,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将一部分独立投资电厂给予特殊优惠,允许获得超额利润,而另一方面又要求电网在保持低电价的条件下承担着过多的社会目标,如对农业和生产用电的优惠电价;对耗电大的工业和支农工业(如化肥、农机)的低电价保护;并认为便宜的电力对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人为压低电价水平;在政府分配电力的条件下,对长期亏损、拖欠电费的用户,电力部门也无权停止供电,把公用事业视为公益事业。这种政策造成了电力浪费和电力资源短缺导致了长期的电力缺乏,加重了政府的债务负担。从根本上讲,这是由于电力工业的公用事业属性和商业化运营要求两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对电力企业干预过多造成的。
根据中国当时电力工业存在的问题,世界银行专家电力改革的首要任务是电价改革和电力企业的商业化和公司化。英国专家约翰 雷斯在介绍世界各国电力改革方案时说:“电价改革,这是各项改革的关键性措施,包括电价水平和电价制度。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电价是按公用事业一部分考虑的,其结果是公用事业没有能力支付新建项目的投资,而政府又没有足够的投资满足是由于低电价引起的电力需求急剧发展所需的资金。东欧是最好的例子,也是最坏的例子,他们制定的法规,没有解决早先私有化计划设想的目标。这就是说公司电力事业取得效率,必须改革扭曲的电价。电力体制改革,电价是第一项措施,只有改变了扭曲的电价,电力企业有了商业化的条件,才有可能进行商业化、公司化改组,约翰 雷斯说:“商业化是要使电力企业象私营企业那样来运营,而不能象政府部门那样行事,即使是继续维持国家所有的电力企业,也应当商业化。这就要求政府不要介入电力企业的日常事务。政府要改变工作方式,减少对电力企业的控制,对企业的工资、招聘、人员、编制、运转,甚至投资部不要干预。在电力企业内部也要改变方法,要象私营企业一样来对待预算程序,支付税金,进行运行管理投资。随着公司化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按照“公司法”建设成为一个完全的公司化企业。电价改革作为实现商业化赢利性企业的必要条件,商业作为公司化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商业化条件的企业才能成为真正的公司,而公司作为保持商业化条件的护身符,只有商业化、公司化的电力企业才具备引入竞争机制的条件,所以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电力工业的市场化改革,是要从电价改革开始的。
可是有的专家不接受这种意见,认为电价应当通过竞争性市场获得,不应当在改革之初就设定电价。其实电价有两类:一类是垄断经营电力的价格,即按成本加利润加税金定价;另一类是通过竞争性市场考虑供求关系定价。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电力工业一直处在垄断经营状态,那时的价格就是第一类价格。所以在进行电力体制改革时,首先应将电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如果预先不提价,电力企业商业化、公司化改组无法进行,竞争性电力市场也建立不起来,即使勉强建立起竞争性市场,由于电价是僵死的,平衡帐户机制和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联动机制建立不起来,竞争性电力市场就无法运行。
美国加州在20世纪末建立单一机制的电力市场后,由于没有建立平衡帐户机制和上网电价联动机制,三大电力公司以高价买入,以低于上网电价响用户售电,造成巨额亏损,造成了举世闻名的电力危机。世界银行在2001年3月份写报告告诫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部门,建议在进行电力市场改革时要注意四个起点,其中第一个就是价格,电力公司的零售电价必须高于成本。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控制的电价都是偏低的,如果国家要进行电力体制改革时,必须首先将电价提高到合理的水平;如果国家对于提高电价没有做好准备,那么就要推迟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
二、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在整个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电价改革是核心,牵动着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我国的电价问题已经成为电力改革过程的障碍。
2003年至2004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摩根大通银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组织的“中国电价和电力发展研究报告”的研究认为: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在整个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电价改革是核心,它牵动着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各个环节。而通过分析我们认识到我国当前电价结构的不平衡问题,以及导致这种结构失衡更深层次的电价制定和监管机制的缺陷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电价问题引发的多种矛盾已经成为制约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的障碍之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电力供求关系、市场结构的变化,原来的电价管理体制已经难以适应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2、现有的不合理的电价水平及结构下,电网经营企业的合理收益得不到保障,输配电网薄弱的状况难以改善,不利于电网的建设与发展,有可能由于发电和电网的不协调发展而形成输配电“瓶颈”,同时也造成供电安全隐患。
3、现行的电价结构使电网企业无法通过获得足够的内部积累,以进行符合商业原则的自主性投资,电网投资和资本缺口将越来越大。
4、终端用户的销售电价制度与结构的不合理,交叉补贴的存在不利于用户提高电力能源利用效率。
5、现行的电价结构不能提供正确的经济信号和足够的激励作用,来促进投资者对提高电力领域能效的投资。
6、电力作为终端能源形态之一,能源纳入电网企业实际收入的电价过去一直稳定在较低水平。电力价格与基本已放开市场的其他形态的终端能源价格形成了明显的价格反差。近年来,这一价格反差随着油、气价格上涨而呈扩大趋势,客观上加剧了电力供应的紧张,不利于各种形态终端能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做为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健全电价形式机制,理顺电价结构。逐步调整并达到合理电价水平的电价干戈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放任目前已积累已久的电价问题,只会将此矛盾更加扩大和深化,为今后改革带来更大的障碍,使之更加难以处理。
改善电力结构,调整整体电价水平和理顺各环节的电价比例关系,不仅仅是合理均衡电力行业各参与主体利益的需要,更是我国电力工业迈向建立以健康、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行业监督环境、市场机制和电价机制必不可少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障我国在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必需。
无论是从宏观经济还是从微观的行业和电力用户的角度来看,目标均是理顺电价问题的极好时机,我们的这一判断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调整电价可以有助于抑制高耗能工业的投资冲动,同时缓解积累已久的电价结构性难题。当前电力供需不断趋紧的态势很大程度上由高耗能工业生产规模急速扩大造成,有必要通过价格杠杆,采用经济而非行政的手段对其产生一定的抑制。
2、调整某些类别用户的电价有助改变能源间接出口的局面,同时亦可改善国际贸易关系。适当有选择性地提升某些类别用户的销售电价,可以减少这些依赖电价生存的高耗能产品出口,改变这些产品的出口实质为间接出口。我国本已紧张的能源局面。一定程度上,这还有助于减少企业因低价出口而引发国外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而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3、虽然我国刚刚步出多年通缩的环境,经济呈现一定程度的通胀,但目前整体经济通胀的压力并不大,逐步提升电价不会构成对整体经济通胀的压力。电力占我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仅13%(这是我国2003-2004年的数字。估计2006年已提高20%左右)这一较低比重的事实表明,一定程度的电价调整对整体经济的影响是有限的,是可承受的。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占据我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近9成的其他能源形态,如煤、石油、气的价格已基本放开并市场化。这不仅有助于社会对电价调整的接受,同时也意味着电价调整对整体能源价格格局和整体经济影响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三、在电力体制改革中抓电价这个核心,不仅要抓供应侧的电价,也要抓需求侧的电价,不重视需求侧的电价改革,不下决心解决销售电价中的“交叉补贴”,是大用户直购和多买工作开展的障碍之一。
在垂直垄断经营的电力工业,所谓电价就是只有需求侧的销售电价;改革开放以后,打破了电力工业垂直垄断之后,才出现供应侧电价,随着厂网分开、输配售分开、供应侧的电价越来越复杂。需求侧电价和供应侧电价合理化的作用是不同的,需求侧电价的电价水平和电价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能否形成合理的电力销售结构,还会影响节约电力的绩效和一系列相关资源配置效率;供应侧电价的电价水平和电价结构合理与否,可以起到对电力投资的引导作用,提高发供电的效率,促进电力增长和保护环境的作用。要让电力市场化改革发挥
作用,需要同时抓需求侧电价和供应侧电价改革,但实际上在电价改革上仍然存在着重发、轻供、不管用。
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访谈的“电价改革的目标与进程”所列举的近年来电价改革做的十项工作中,有八项属于供应侧的电价政策项目,如实施厂网价格分离、出台标杆电价,推行竞价上网政策试点,公布输配电价标准,制定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制定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实行脱硫电价政策和降低小火电上网电价;只有两项属于需求侧的电价改革项目,即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和完善并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于需求侧电价中问题最严重的用户电价结构和用户电价分类及“交叉补贴”始终未能涉及。
关于用户电价结构、用户分类及交叉补贴,早在十几年前的电力法及红头文件中这就提出要给予解决,但时至今日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1、1995年颁布的《电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电价标准和分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电力法》释义指出:“销售电价实行分类电价,即是指对用户按用电性质或用电电压等级及其他用电特征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用户实行不同电价。我国长期以来是以用电性质为基础,划分行业定价收费的。”“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出电价分类应以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基础,电价反映不同类别用户用电对电力生产成本的影响;二是指同一类别的销售电价实行相同待遇原则,即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
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电价标准,不再对同一类的某些用户实行”优惠“电价,即不搞价格补贴或价格交叉补贴。”历时十三年,国务院既未发布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也未对“交叉补贴”采取措施。
2、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的“1997年电价调整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有逐步取消“交叉补贴”的内容:即调整电价结构。
为体现公平负担原则,逐步理顺居民生活用电与其他类别用电之间比价关系,大工业用电价格中基本电价与电度电价的比价关系,减轻电价调整对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影响,适当调整现行的电价结构:
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当多提,其他电少提;⑵大工业用电中,基本电价多提,电度电价少提;新增110千伏(含东北电网66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价格从低安排;⑶各类优惠电价的原有优惠额度不变,1997年新提价部分不再优惠。应当说这些规定与《电力法》要求取消“交叉补贴”的精神是一致的,如果从1997年开始做,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应该可以比较彻底的解决“交叉补贴”问题,但是这些要求并没有真正落实。
为什么在电价改革中忽视了《电力法》明确要求的需求侧的电价政策?为什么对供应侧的电价改革相对比较重视?估计有以下原因:
1、在电价改革的指导思想上,电价改革要为节能减排服务,并且认为电力工业的节能减排就是供应侧的任务,所以重视供应侧的可再生能源电价,煤电价联动,脱硫电价以及小火电电价等。实际上这种思想有很大的片面性,节能减排固然与供应侧电价关系密切,但需求侧节能具有更大的作用,电力工业节能要依靠供应侧和需求侧的共同努力来完成,需求侧电价的合理化对于节能减排具有重要作用,不可忽视。
2、在电价改革上,供应侧电价是个新问题,不抓紧拿出供应侧的电价政策和方案,电力体制改革和发展就无法开展;而需求侧电价是个老问题,改革的难度大,问题多,暂时不改革不会影响电力工业的发展,因此近年来电价改革上着重抓了供应侧的电价改革。实际上这种思想同样有很大的片面性,从近年来区域电力市场实践来看,由于销售电价分类和电价“交叉补贴”问题没有解决,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联动机制无法建立,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污染治理成本水平,就不能真正发挥电价的杠杆作用,使得能源消费向电力倾斜,造成了能
源浪费。
3、电价改革应注意价格信号对电力投资的引导作用,《电力政策方案》提出:电价改革应注重价格信号对电力投资的引导作用,并提高效率、促进增长和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起来。有人认为能对电力投资起引导作用的店家就是供应侧电价,例如制定可再生能源电价,明确风能、生物质能发电价格可以比常规能源发电价格高出若干,让他们有利可图,就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开发;又如规定了脱硫电价政策,就可以促进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的进程,所以大家对于供应侧的电价比较重视。但是仅仅有供应侧的电价,当没有引入销售电价联动或者需求侧响应的发电侧单边市场,是一种无法传导机制、无反馈环节的非稳定市场模型,一旦市场供需失衡,就会导致“美国加州式”的市场危机。
4、销售电价的改革要在电力市场竞价开始半年到一年后才实施。《电价改革方案》提出:“竞价初期,销售电价分类应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工业用电、售用电价可单独分类。”“电力市场开始竞价的第一年内,居民生活用电及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水平原则上保持稳定。调整用户分类,扩大两部制电价范围等改革措施,在电力市场竞价开始半年后逐步实施。上述期间内如果上网电价变化幅度较大,电网企业增支或减支部分在以后调整销售电价时解决。”这个规定就是在建立竞价电力市场时,最初半年到一年时间内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不联动,要建立一个无需侧响应的发展侧单边市场,这种市场在电价分类、电价水平和电价结构扭曲的情况下怎么能够实行呢?中国要进行竞争性市场化改革,首先要把电价分类、电价水平和电价结构改造到符合市场规律的价格,寄《电价改革方案》规定的“竞价初期销售电价有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构成,输配电价中包含电力销售费用。”原则把电价分类、电价水平和电价结构都改革好,取消“交叉补贴”,竞价开始后即实行销售电价联动,如果不能做到这一步,就是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准备工作没有完成,就不应当搞竞争性市场。竞争性市场也不可能产生电价分类和电价结构,所以在竞价前应当把电价分类、电价水平和电价结构都设计好,调整到合理的水平。
5、对于电价中严重“交叉补贴”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企图继续保留电价结构中的“交叉补贴”,使得销售电价的电价分类和电价结构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前面已经说过,1995年颁布的《电力法》和1997年发布的电价调整方案,都要求消除电价中的“交叉补贴”,以体现公平负担原则。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经国务院同意的《电价改革方案》同样明确规定“政府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这些规定要求取消“交叉补贴”,坚持公平负担,但2005年3月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则一改《电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价改革方案》的公平负担原则,要继续保留电价中的“交叉补贴”,“办法”第20条规定:“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电价,以各电压等级平均为基础,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如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电价低于平均电价,其价差有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摊。”这一条的意思是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电价可低于平均电价,并明确规定由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给予“交叉补贴”。第21条规定:“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他类的平均电价,按各电压等级平均电价加上应分摊的价差确定,并与上网电价建立联动机制。”这一条的意思是今后发电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后。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仅限于工商业及其它用户,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电价不联动。这个办法名义上是根据《电价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实际上从根本上违反了《电价改革方案》所确定的原则,说明有关部门对电价中“交叉补贴”的危害认识不足。
关于电价中“交叉补贴”问题,我想借黄少中的一段话说明,他说:“另外,就是要加快解决“交叉补贴”问题,使得大用户直供输配电价公平合理,还其本来面目。”所谓“交叉补贴”,简单的说,就是低成本用户负担了高成本的部分费用。目前电价“交叉补贴”情况严重,即存在电力企业补贴电力用户,也存在不同地区用户之间进行补贴,最典型的是不同用户之间进行“交叉补贴”。即工业、商业等用户补贴了居民、农业等用户,背负了它们不应当承担的一些负担,影响了竞争力。居民用电处于供电环节的做末端,它的成本费用是最高的,电价理应高一些。据国际能源署统计,2005年国际经合组织国家的居民电价是工业电价1.7倍(平均值),而同期我国居民电价仅为工业电价的0.93倍,明显偏低,与工业电价形成了倒挂的现象,既不公平,又对整个电力工业运行不经济。……只有在校正扭曲价格俄基础上,真正实现市场联动,才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污染治理成本水平,才能真正发挥电价的杠杆作用。”对于电价中的“交叉补贴”的处理可以归纳几种意见:一是在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前解决好“交叉补贴”,搞好电价分类;二是在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时逐步解决“交叉补贴”搞好电价分类;三是在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时继续保留“交叉补贴”,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居民生活和农业等用电不联动。从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实践来看,第二、三种办法是行不通的,不下决心解决销售电价中的“交叉补贴”,会成为大用户直购和多买多卖工作开展的障碍,也不利于电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电价的“交叉补贴”确定有相当大难度,因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近30年时间里,一直对居民生活和农业等用电实行电价补贴和交叉补贴,一旦取消“交叉补贴”即使电价水平不提高,具名生活和农业等用电电价也会有明显上涨,电价上涨是电力改革中最大的难题,为了避免冲击,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讲清楚电价“交叉补贴”的危害性,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一是采取穷人电价:即所谓“递增制阶段电价”。是指把居民用户的用电量设置为若干阶梯,第一阶梯为基数电量,此阶梯内电量较少,每千万时电价也较低;第二阶梯电量较高,电价也较高一些;第三阶梯电量更多,电价也更高。即随着每户每月消耗电量的增长,每千瓦时电价逐级递增。这样穷人用电量低,电价低,夫人用电量高,电价高。这种电价一方面可以照顾穷人,另一方面可以引导用户节约用电,合理用电。二是采取贫困人口用电补贴,即用户按市场价格支付电费,政府对贫困人口用电进行补助,补助款的来源可以是政府财政,也可以是电费附加。
四、电价改革是电力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是核心。中国的电力改革是从电价改革开始的,用电价改革来推进电力改革,电力改革进展顺利,中国的电力改革证明:谁掌握了电价,谁就能支配电力。
对于一个实行市场经济而同时有着自然垄断监管历史的国家,改革电力市场和监管,大体只需打破垂直垄断,引入批发和零售市场竞争,将现有的独立监管缩小到输配电网络环节。对于有计划经济传统同时处于渐进转型期的我国,建立电力市场和监管远没有那么简单。这就是说人家只需走一步,由垄断到竞争,而我国需要走两步,有计划到市场化改革,对于电力改革来说是从电价改革起步的。
改革开放以后,电力主管部门曾进行了一系列的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传统研究,曾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过多项建议,如建议实行全面包干的经济责任制,提出了简政放权的规定,还提出了自负盈亏、以电养电的建议,到1985年12月,中共水利部党组织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报送了《中共水电部党组织关于电力工业当前问题的报告》重申《伏案与根本改革电力共偶也体制的建议》,要求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调整一部分出来搞电,或者每千瓦时电加价2分钱作为电力建设资金两个方案。前者如国务院决定的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但当时由于征集的数量有限,用于电力工程建设的资金不多,对加快电力发展的作用不显著。对于加快电力建设扭转缺电局面最有效的改革措施是两项关系电力价格的两项措施:一是鼓励机子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二是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1、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为了加速电力建设,搞活电力企业,用经济办法管理发电供电工作。1986年4月,国家发印了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文件决定把国家统一建设电力和统一电价的办法,改变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投资建电厂,并对部分电力实行多种电价的办法,以适应国名经济发展的需要。当时规定集资办电的两种模式,一是集资扩建新电厂;二是买用电权。这种办法打破了长期妒忌办电和长期低电价的不合理状况,调动了地方和企业办电的积极性,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
2、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为加快电力发展,解决严重缺电问题,虽然采取了种种措施,特别是提出变一家办电为多家办电,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但是电力工业是集资密集行业,在当时要筹集足够的电力工业资本金很不容易,要在银行获得大量贷款也不容易,所以虽然集资办电和多种电价政策,电力发展速度仍不理想。为了解决集资办电的资金来源,决定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为各地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开辟了道路,所以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是筹资办电和多种电价的配套政策。为加快电力发展,解决缺电问题立下了汗
马功劳。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到1993年全国电力投资比上年增加50%,其中多渠道集资已占70%左右。中国电力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电力基本建设涌现初一批质量好、速度快、投资省的高效优质工程。电力生产企业中出现了一大批安全、经济、文明生产的先进单位。在1993年7月召开的中国电力行业改革发展战略选择国际研讨会上,有国际电力专家否认中国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办法,认为这种办法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我当时发言,从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情况出发;经过多种改革方案的探索,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是转轨时期最好的办法之一,从实践来看,效果也是很好的,终于与国际电力专家取得了一致的认识。应该说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是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电力工业干戈需要的创新水平。
在2002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开始后,同样证明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核心。为了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实施、 厂网价格分离,出台标杆电价,公布输电价标准、制定煤电价格联动,没有这些价格改革措施,电力体制改革无法深入。在这一时期的电价改革也使我们深刻领会到,谁掌握了电价,谁就能支配电力。一是要发展什么电力,就可以动员价格武器来加快发展,比如要发展风电、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就可以提高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即使是很不经济的发电站,也可以命令全额收购,强迫分摊。又如要加快发展
燃煤电厂脱硫,就可以实行脱硫电价政策,不必搞脱硫的电厂也可以搞脱硫。二是要控制什么电力,就可以动员价格武器来控制共同发展,例如,为了关停小火电,可以降低小火电机组的上网电价,而且可以一降再降,多次降价。三是要控制用电,可以实行差别电价,也可以一加再加,多次加价。四是要控制电力改革进程,可以不出台价格机制,比如要使单一购买机制搞不下去,可以不出台平衡帐户机制和上网电价与销售点电价联动;要使大用户直购和多买多卖不得开展,可以保留“交叉补贴”和不出台输配电电价。特别不合理的是,凡是电源加价 ,补贴都要由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承担,凡是用户加价的收入,则归中央和地方财政。
五、结语
电价改革是电力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是核心。我想用国务院研究室唐元的一段话作结语,他说:“电价改革核心思路是电价要反应能源稀缺程度,电价要反映全成本,电价机制应该与全社会水平进行联动,每年保持适当的上涨幅度。如果电价继续保持较低水平,我国有可能成为世界高耗能产品生产基地,这是我国能源资源,环境容量和科学发展所不允许的。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电价改革为核心的能源价格改革。”中国已经出现连续八年(2000年-2007年)电力消费弹性系数大于1,已经连续八年国民生产总值电耗上升,电力节能缺失的根本原因在电价,电力要为实现“十一五”节能计划的目标做贡献,也必须进行电价改革。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副代表兼首席经济学家汤敏说:“世界银行已研究表明,中国1980年-2000年能源用量的降低,55%归功于能源价格的调整,17%是技术进步,28%为工业结构变化及其他的结构。要实现“十一五”节能计划的目标,中国需要发出价格信号,该调价时应该调价。对受影响大的贫困人群,可以通过补助的方式帮助他们。如果把节能的希望寄托在生产结构调整及技术进步上,不但是远水救不了近渴,而且还把节能成效的大头—价格给丢掉了。如果认为中国的电价改革只能慢慢来,低电价对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中国电价的“交叉补贴”要长期保留下去,那么发输配售分来的,单一购买机制,双边交易或多买多卖模式,大用户直购模式都无法开展,这是电价改革的核心作用所决定的。所以中国的电力改革如能下决心进行电价的市场化改革,就可以把原定的电力改革模式进行下去,如果不能进行电价的市场化改革,那么就要寻找新的电力改革模式。
电价改革是电力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是核心。
本文2010-11-23 14:23:33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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