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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三大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危害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11-23浏览:3016下载138次收藏

浅谈农村“三大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危害  

及调处“三大纠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已呈上升趋势。农村的“三大纠纷”虽说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就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的“三大纠纷”案件,平息和解决纠纷,抑制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侧重点。笔者从事基层调处工作多年,下面就根据自己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三大纠纷”案件,针对其产生的原因、特点、危害,调处“三大纠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肤浅的分析和探讨。  

一、当前农村“三大纠纷”频发的原因分析  

“三大纠纷”的发生,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直接的现实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管理体制多变和管理混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原因。建国以来,土地政策一直处于多变不稳定状态;从土地改革到四固定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土地、山林权属随之多变,期间合了又分,分了又合;七十年代的打破界线,在荒山造田造地,打乱了许多地方原有的管理界限,加上档案资料不全,造成日后纠纷大量发生;八十年代的林权发证,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许多地方工作不细致,出现了不少重发、漏发、错发的现象,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2、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原因,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在历经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国家多年来的农村土地政策不稳定,几经变化,而土地又不能随着人们的观念改变而随意改变。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和历史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以及许多地方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  

3、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纠纷产生的思想性原因。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多,土地的减少,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土地收益和土地的利用价值明显提高。而农村干部和村民法律和管理观念意识较低,有的为了眼前经济利益驱动,编造证据发动土地权属纷争,较多的群众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因而抱着“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和“法不责众”的偏激思想闹纠纷。还有些地方群众提出纠纷后,由于得不到政府及时调处或虽经调处但达不到自己愿望时,便发动械斗,企图以武力抢占资源。  

4、农村耕地面积不断减少,是纠纷产生的现实性原因。近年来,由于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非农产业圈占农村土地增多,使农民可耕种土地不断减少。同时,农村人口不断增多,使得土地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农村人口与人口之间;村屯与村屯之间的土地占有量不均衡,有的村屯人多地少,有的村屯人少地多,人少地多的村屯有时自己的土地耕种不完或疏于管理,加之界线不清,很容易被周边人多地少的村民发起纠纷。  

5、国家不断加大农村扶持力度是纠纷产生的利益性原因。一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农民利益倾斜。使农村的土地收益增大,加大了农民更多地占有土地的欲望。二是新的农村土地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土地的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过去不起眼的一亩土地,现在一经开发征用便可得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以上的补偿。由于利益的驱动,加剧了农民想更多地占有土地的欲望。因此,哪些地方土地升值,纠纷就发生到哪里,土地升值点已成为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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